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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横穿高速路被撞身亡 被判自行担责七成

2014年01月07日 13:52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去年8月,酉阳一男子因横穿全封闭式的高速公路,遭遇车祸,当场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为索赔损失将肇事车方,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昨日,记者从酉阳县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扣除交强险赔付后,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七成主责,肇事方承担三成次要责任,即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

  2013年8月12日,朱林(化名)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由秀山往重庆主城方向行驶。当晚8点过,朱林驾驶的车辆进入酉阳段时,撞上了突然横穿高速路的男子陈刚(化名)。不幸的是,陈刚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十三大队认定,陈刚擅自横穿全封闭式的高速公路,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林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次要责任。陈刚去世后,朱林支付了殡葬费、安葬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去年9月,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陈刚家人将朱林夫妇,以及车辆的保险公司等告上酉阳县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法院确认受害人横穿高速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七成责任。朱林未保持安全车速,应承担三成责任。鉴于应当赔付陈刚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可足额赔偿,朱林夫妇可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车方保险公司赔偿陈刚家人共计18万余元。

  律师

  横穿高速公路违法 存在重大过错

  “行人一旦违法出现在高速公路上,往往使车辆驾驶员猝不及防,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扰乱了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广大市民要珍爱生命,安全出行,不要图一时方便,而抱憾终生。”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天强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这是一个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陈刚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到,横穿全封闭式高速公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是他还是闯入高速公路上,还横穿走过,他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进入高速公路,无视显而易见的风险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在该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也是警方在认定其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原因。

  贺天强表示:“即便,陈刚在横穿高速公路时侥幸没有出事,也仍要面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庆商报 记者 徐勤)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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