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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空白合同被“开除” 起诉获赔5万

2014年01月07日 13:55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员工拒签空白合同被“开除”起诉获赔5万

  因为员工拒签空白劳动合同,江津一企业竟张贴《除名通报》,将该员工“开除”了。对这一结果,员工自然不服气,后将单位告上法院索赔。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单位如此做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被判赔偿员工5万余元。

  员工

  不愿签空白合同被“开除”

  从2003年8月起,雷某便在江津某动力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18日,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已将劳动合同书文本发到各部门,要求雷某等人在同年8月31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当雷某去签字时,看到合同内容顿时傻眼了:该劳动合同并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面对这样一份空白合同,雷某不愿签字。但事后,雷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12年5月29日,公司张贴《通告》,要求雷某等人在2012年6月10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将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因为相同的原因,雷某再次拒签。

  2012年6月13日,公司张贴《除名通报》,以雷某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决定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

  单位

  员工拒签合同才解除关系

  就这样被单位“除名”了,雷某不服。2013年3月12日,雷某向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驳回了雷某的请求。随后,雷某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雷某认为,单位没有在合同上注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作为员工有权拒签,单位将其“除名”违反了劳动法。

  庭审中,公司辩称,是雷某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才解除了与雷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应支付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动力公司以雷某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判决其应支付雷某赔偿金5万余元。

  释疑

  未和单位达成共识

  员工有权拒签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人证言等,均可证实动力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属格式文本,上面并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动力公司未填写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证明雷某、动力公司对劳动合同内容尚未达成一致,雷某有权不签订该劳动合同。

  同时,法院还认为,即使雷某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动力公司也应在2008年8月书面通知雷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动力公司不仅未书面终止与雷某的劳动关系,还与雷某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合同多年。

  本案中,动力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与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从2009年1月1日起与雷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该条规定在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解除已与雷某建立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员工损失。(重庆商报 记者 陈保发)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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