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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夫抢劫醉酒乘客 妻子老乡帮忙藏赃同获罪

2014年01月07日 14:0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车夫因抢劫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妻子老乡帮忙藏赃同获罪

  趁客人喝醉酒,三轮车夫刘某在拉客时心生歹念,用暴力手段抢劫乘客雷某身上的现金十几万元以及一条金项链和一部手机,事后又伙同其妻子和老乡窝藏赃物。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抢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妻子胡某和老乡王某均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三轮车夫抢劫乘客

  去年2月1日晚上11时许,喝醉酒的雷某乘坐了被告人刘某驾驶营运的三轮车回家,行驶到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博览中心附近路段,刘某使用暴力手段将雷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46390元)及携带的挂包(无法核价)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6.6万元、现金港币14万元(折合人民币112392元)、三星牌I809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并致雷某轻微伤。

  据刘某事后供述,当晚其驾驶三轮车搭载喝过酒的雷某来到博爱路时,因雷某不交车费并把挂包主动扔在地上,并打其左耳,其抓住雷某脖领子将他推倒在地,雷某的金项链被扯断并掉在地上,其一时起了贪念,将雷某的挂包和金项链一并拿走。其回到东区新村的出租屋,发现挎包里有660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140张1000元面值的港币及黑色手机等物。

  刘某将事情经过告诉了妻子胡某,将财物装于一红色袋子,藏在行旅包,于凌晨出门将挎包丢至一河沟。2月2日下午,其见到警察查房,马上打电话让老乡王某买回老家的车票。当晚8时许,其与胡某一起坐出租车到达广州花都区找到王某。

  2月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刘某、胡某携赃逃至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被告人王某的住处,并委托王某联系乘车返回老家事宜。2013年2月3日上午,刘某在一工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胡某得知后立即携赃与王某逃离现场,二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胡某指使王某将上述赃款、赃物埋藏在该工地附近高架桥下。

  后胡某、王某返回工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王某的协助下在上述高架桥下起获上述赃款、赃物。归案后,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缴回的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乘客醉酒不付车费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是被害人雷某喝醉酒乘车不付车费,并先动手殴打其,其虽然拿走了被害人的财物,但不是使用暴力手段的抢劫行为。

  刘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公安机关对缴获的现金人民币6.6万元和港币14万元,没有当着被告人刘某的面进行清点,且没有制作录像,对真实性持异议,不能认定为抢劫犯罪的数额,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抢劫数额巨大的证据不足。

  法院:主犯抢劫罪成立

  对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是被害人雷某喝醉酒乘车不付车费,并率先动手打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此辩解和辩护意见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的引领下起获赃款,并在被告人王某在场时予以清点确认,且被告人刘某在其住所也清点过赃款,对赃款的真伪和数量均无异议,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记者张翔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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