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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 车主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01月07日 17:3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吴某驾驶电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以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8月4日,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对面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郭某发生碰撞,致郭某跌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吴某驾车逃逸,后于8月21日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9月27日,吴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南通中院终审审理认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吴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顾建兵 严晗彦)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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