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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前公安分局副局长邵演峰受贿320万受审

2014年01月10日 10:0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前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邵演峰受贿一案。根据公诉人指控,邵演峰在1996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下属民警经商提供便利,共收受好处费320万元。该案择日宣判。

  邵演峰1974年开始参加工作。案发前任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曾任花都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根据公诉人的指控,1996年到1998年期间,任花都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邵演峰是该局属下华安有限公司、华强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两家公司的实际操作人则为其下属民警麦某坚。麦某坚为了求得上司邵演峰的关照,为以后升迁及公司发展谋求便利,曾先后多次给予邵演峰好处费共60万元。邵演峰也利用权力为两家公司的经营提供帮助。

  1999年,麦某坚向时任花都区公安分局局长何靖,及时任花都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邵演峰建议入股金华酒店,并由其本人出资200万元,占公司20%股份。麦某坚与邵演峰及何靖约定,赚到钱后,每年的分红由三人平分。邵演峰表示同意。2001年,邵演峰调任花都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虽然邵演峰在庭审时称并未为金华公司提供任何帮助,但2003至2008年期间,麦某坚依然根据之前约定,把金华酒店的900多万元分红拿出由三人分取,邵演峰分得260万元。

  2012年9月14日,在听闻时任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何靖被双规后,邵演峰主动到纪检监察部门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犯罪情节。2013年6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第一审程序审理。

  昨日在庭审上,对于公诉人员的指控,邵演峰均未提出异议。但他希望法庭考虑到其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且在工作期间多次受到嘉奖,荣获个人三等功3次,予以轻判。公诉方认为,邵演峰身为国家公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3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邵演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记者/陈彧)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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