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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现有法律也能打击“批量抢票”

2014年01月10日 13:0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则春运期间网络黄牛囤票案,揭示了黄牛们利用付费抢票软件,用假信息大量囤票,然后加价倒卖。(1月9日《京华时报》)

  对这种助长非法倒票行为的付费抢票软件,有关部门应尽快依法查处。批量刷票行为严重影响到旅客正常购票,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5日以下拘留。这种软件的销售者以“黄牛”为主要客户,等于是倒卖车票的共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条,倒卖车票、船票等“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按照这个标准,企业版抢票软件的研发者、销售者已经涉嫌犯罪。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抢票软件随意生成假居民身份证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如果有人使用软件的这一功能生成身份证号后从事犯罪活动,软件开发者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杨国栋)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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