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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续签合同额外交缴费 物业称限制租户私自转让

2014年01月10日 13:23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租户续签合同额外交缴费物业称限制租户私自转让

  因为合同到期,华侨新村一租户黄先生想和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但物业公司表示,续租必须每年额外交4000元,否则不签合同,而且停水电,收回门面。对于这笔钱,黄先生觉得莫名其妙,不愿交钱也不愿退出门面,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不额外交钱就停水电

  2013年年初,黄先生将华侨新村一个约10平方米的小铺面承租了下来,经营一间面包店,并交给前租户6万元的转让费。然而,让黄先生意想不到的是,租赁合同到期后,该铺面所属的海南凤凰物业有限公司表示,如果要续签合同,必须每年交纳4000元。“公司从未告诉我所交的4000元是什么费用,而且也不开收据,我就不愿签合同。物业公司表示,如果不签合同,他们就停水断电。”黄先生说。

  此外,记者还走访了华侨新村另一位经营麻辣烫的租户。该租户表示,他们每年除了交维修费、水电费以及租金等之外,因为铺面面积较黄先生的大,每年还额外交了7000元,4年下来,一共交了2.8万元。尽管他们不清楚这是什么费用,但不交就停水电不让经营,因此,他们进退两难,最后只好无奈交了。

  物业称这是“建筑风险费”

  1月6日,记者随同黄先生来到海南凤凰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回应,这4000元可称之为“建筑风险费”。“合同明确规定铺面是不允许转让的,如果上一个租户不租了,我们理应收回,公司要统一管理。因为现在大多租户都已经将铺面私自转让了,现在公司很难管理,就加收这些费用。” 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铺面他们全部承包给别人,费用也是他人来收取的,而公司只负责铺面管理。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对于收取黄先生的这4000元钱,他们没法开收据。

  1月7日,物业对黄先生的铺面停水停电,黄先生无奈只好妥协,交了这4000元。(记者谈星余摄影报道)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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