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经验法则与法官智慧

2014年01月10日 16:4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在《圣经》中,记载了一个流传近三千年的家喻户晓的司法故事,那就是“所罗门国王判子案”:两妇女一起待产,各产下一子,后来甲妇女不慎压死了自己的孩子,便乘乙熟睡之际,将乙妇女的孩子掉包换掉,乙妇女在喂奶时发现自己怀中的婴儿已死,凭借母性的敏锐,乙仔细观察后发现并非自己的孩子,而甲怀中所抱的婴儿才是自己亲生之子。两人争执不下来到所罗门国王的审判席前,双方各执一词,所罗门国王听完双方称述,实在很难辨别究竟谁是生母,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困境。这时,所罗门国王心生一计,下令属下“拿剑来”,并对甲乙妇女宣布,“要将孩子平均切成两半,双方一人一半”。见国王注意已定,乙妇女惊慌失措,为婴儿请命,请求国王将孩子判给甲,甲则神情漠然,同意分割孩子。国王见此情形便知真相大白,将孩子判给了亲生母亲乙。

  所罗门国王的智慧因此得以千古传诵。这个案件如果发生在科学技术日益的今天,通过DNA基因遗传学技术就能轻易检测出谁是生母,但在当时的条件限制下,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这确实是一个疑案,正是凭借所罗门国王的智慧,才得以发现真实,实现正义。在今天看来,所罗门国王的智慧似乎十分寻常。国王的智慧是诉诸了一个源于生活的社会经验法则:依常理判断,“虎毒不食子”,只有生母才会委屈自己,宁可将婴儿交给别人,来保全骨肉性命;也只有非亲生母亲才可能“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这个故事也揭示了一个道理,真正的智慧和道理往往是朴素的,如社会生活的底色般寻常。

  所罗门国王的智慧启迪我们,在遇到一些疑难案件时,不妨返璞归真,回归社会生活,用社会生活经验去辨明是非。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社会性,法律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对这种社会生活经验的洞察和谙习是衡量一位法官智慧的重要标尺。事实上,“社会生活经验”也是为法律所认可的,用法律术语来讲即是“经验法则”。所谓“经验法则”是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事实状态的一种认识,而且多数情形下是一种常识性认识,符合常识、常理、常情。正如有学者指出:人们对任何未知事物的判断都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经验法则,离开经验法则,人们便无法进行推理和判断。

  法律是相对僵化的,而社会生活之树却是常青。法官裁判案件,须先认定案件事实,然后才能适用法律规则。在如万花筒般的社会事实面前,法官不可能做机械的“自动售货机”,而必须心中怀有正义,目光流连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依据有限的证据对事实进行还原和裁剪,而这把裁剪的“手术刀”往往就是经验法则。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和事实的不可回溯性,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竭力所从事的是一项试图让时光倒流、使自己身临其境的工作。但时光终究不能倒流,两造当事人各执一词,事实很容易陷入真伪不明的困境。此时,“懒惰”的法官常常将“证明责任”作为自己的“避风港”,一旦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在没有坚持“自由心证用尽原则”的前提下就直接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从而使证明责任机制被不适当的扩大化使用。然而,证明责任乃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法律技术。正如德国诉讼法学者汉斯·普维庭所言:“证明责任判决始终是‘最后的救济’,或者说是‘最后一招’”。因为证明责任机制毕竟是建立在事实尚未查清基础上的裁判,它不可避免地隐含着实际上有理的当事人反而输掉诉讼的风险,与司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理想相去甚远。故而,一个富有真正责任心的智慧法官,不会轻易运用证明责任机制作出判决,而是竭尽全力运用经验法则,去探知事实真相。法官通过运用经验法则作为基础事实,去进行事实推定,由于经验法则也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特点,这时再经由两造当事人不断地提出证据对推定事实进行证明与反驳,直至法官形成“内心确认”的自由心证,这无疑是一段不断“接近正义”、发现真实的旅程。通过这种经验法则的运用,法官尽可能避免了事实真伪不明的出现,减少了证明责任的适用,从而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认同。

  法律是抽象的,而事实却是具体的;法律是相对静止的,而事实却是变化多端的。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言:“法律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便注定落后于社会生活。”一边是简约僵硬的法条,一边是丰富多彩的社会事实。这就需要法官成为一名“伟大的工程师”,去缝合法律与事实之间的缝隙,而这台“缝纫机”便是经验法则。法官需要用智慧的双眼发现并运用经验法则去解释法律,赋予法律第二次生命。以实体法上最为典型常见的概念为例,“故意”、“过失”、“善意”、“恶意”、“注意义务”、“诚实信用”等法律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需要法官运用经验法则,依托社会生活经验,运用社会常识、常理、常情在具体案件事实中,去解释和判断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

  一位真正智慧的法官,不应当是与世隔绝的孤独隐者,不应该是不食人间烟火的书呆子,不应当是照搬理论的教条主义者,而首先是且必须是热爱生活、观察生活、关心社会、诚实善良的普通人。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应当从“法律人”的自负中解脱出来,努力将自己还原为一个普通人,用自己在日常生活的浸润中所积累的常识、常理、常情,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去追求无限“接近正义”、发现真实。唯有将法律规范与社会经验法则水乳交融,法律知识才会充满新活力和生命力。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曾言:“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也许是“所罗门国王判子案”留给我们的隐喻。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