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市民遭狗追咬跳下3米路坎致伤残 起诉获赔30余万

2014年01月10日 19: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1月10日电 (白新宇)经过他人房屋时,遭其家养土狗吼叫并追咬,慌不择路跳下3米多的路坎,身上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伤者愤而将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主人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重庆酉阳县法院第二人民法庭近日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原告彭某从二被告吴某、李某家前的大路经过时,二被告饲养的狗向原告吼叫并追咬原告,致使原告在逃避狗的过程中未注意前方路况跳下茶叶树林边的高坎受伤。

  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到酉阳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转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受伤被诊断为:腰1椎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肱骨髁上骨折,前后共住院14天,花去住院医药费73655.79元,后经酉阳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其后续医疗费尚需要20000元。

  法院同时查明,二被告饲养的狗在向原告吼叫并追咬原告时与原告相距有较长的距离。

  综上,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具有管理职责,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饲养的狗向原告吼叫并追咬原告致使原告在逃跑过程中受伤,二被告理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二被告饲养的狗在向原告吼叫并追咬原告时与原告相距有较长的距离,原告有时间选择合适且有利于自己的自救方式,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吴某、李某赔偿原告彭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9530.27元。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人身安全。否则,在对别人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