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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探索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独立 不怕地方“穿小鞋”

2014年01月14日 10:1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中共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审议稿)》,北京版《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改革的“首都篇章”:“推动市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让我们明确感受到了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大动静”;“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徐徐地揭开了司法的神秘面纱;“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则会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献身司法职业……对于北京市深化司法改革的举措具体会带来哪些清新的变化,京华时报采访了多名法官和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和分析。

  改革之司法独立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推动市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审议稿)》

  □专家介绍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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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过去来说,司法不独立体现在哪些方面?

  洪道德:司法独立在检察院和法院来说,检察院是有一种独立,而法院有三种独立。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受到来自党、政机构的干预,这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二,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这类案件自然受到各方的关注。而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则会受到来自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干预,导致审理案件不独立。第三,按照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时至今日,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疑难问题请示制度在法院系统依然保留。这也是法院不能独立的突出表现。此外,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就已经实现了独立。但直到目前,法院依然保留了院长、庭长审核制,以及审判委员会过多的讨论决定,这也导致了法官审案的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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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财物统一管理具体如何实施?

  洪道德:这些措施在北京应该好实现。应该实现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由北京市级财政供给。不再要求由区、县财政供给。若北京市认为还需要由中央财政承担一部分,也将由北京市向中央提出。检察院和法院在人财物统一管理方面并不一样,检察院的上级和下级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可以在北京市做出财政预算后,把检察院系统的经费都拨给北京市检察院,再由北京市检察院下拨给各分院及区、县检察院。而法院系统不能这样做,会引发基层法院受制于上级法院。在人员任命方面,各区县不再选举本区县的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一律都提到北京市人大选举任命。候选人不经过干部考核制度产生,目前的检察院、法院的干部任命方法与党政机关干部的任命是一样的,都是由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在这个问题上,肯定要产生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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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弱化司法地方化属性的实际意义有多大?

  洪道德:当然,人、财、物都不依靠地方了,地方再想对检察院、法院审理案件做出干预,检察院、法院予以拒绝,就不怕地方给检察院、法院穿小鞋。

  4

  北京此前是否有过类似的尝试,是否有必要修改《法官法》?

  洪道德:北京市之前应该没有过类似的尝试,因为这些内容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来的,在中央层面是第一次提出,与之对应的是在地方层面也是第一次提出。北京市在全国各省、区、市率先提出,这对于司法改革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前面也提到了,就实施来说,北京市也具有很多有利之处。一旦实施了这些措施,《法官法》《检察官法》《地方人民大表大会组织法》等很多法律也有可能做出调整,这也是属于根据司法实践,对于相关法律作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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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的待遇是否有变化,薪酬结构是否会有调整?

  洪道德:变化有可能是另外一种。在国家管理的宏观层面,不应该把检察官、法官等同于公务员。领导层应该有这样的意识,检察官、法官应走司法序列,是与公务员不一样的另一种序列。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在学术研究中,不少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可以考虑在这方面有所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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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检察院的行政架构是否会变,处长、庭长是否还会存在?

  洪道德:会有变化,比如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法院已经取消了业务庭的设置,自然就没有了庭长这样的人员设置。打通了全院的法官设置,对案件的审理组成了相对稳定的合议庭。未来北京的相应改革中,不排除也会出现这样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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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长、处长是否还有权力“关心”案件,审委会是否还会存在?

  洪道德:在刚刚结束的中央政法工作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这个要求,某些庭长、处长有意想“关注”和“关心”某些不属于自己管的案件,他们就要被记录在案。北京市的改革中,审委会应该可以实现撤销。取而代之实行全体法官会议制度。比如,一个法院现在有20个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合议庭审理完后觉得仍有把握不准的地方,就可以召开全体刑事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取代现行的审委会会议讨论。而现行审委会制度中,审委会组成人员不完全是根据业务水平来确定,行政身份成为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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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情案如何规避,对法官、检察官如何进行约束?

  洪道德: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责任自负、追究来约束,使法官、检察官不敢办人情案。这方面,我们已经在稳步推进。比如,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司法文书上网公示,未来还有可能取消院长、庭长的审批制度。责任就完全由合议庭、承办法官自己来承担百分百的责任。案件办得好不好,不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关注案件的社会公众,都可以通过公开的判决书来进行讨论。总体来说,没有必要为法官、检察官设置过多的防范措施。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依然是防不住的。应该改变思维,不要过多地突出防范,而应该强化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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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检察官的流动性是否会加大,任命是由市人大还是由区人大?

  洪道德:前面提到了,任命还是要放在市人大。对流动性来说,增大是完全有可能的。就目前来看,高级法院一级如果发现某个法院审理的一类型案件增多,都会从各法院抽调办理这方面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过去。人、财、物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在实施后,检察官、法官的流动性应该是要增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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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人财物统一外,还有哪些保证司法独立的措施?

  洪道德:应该尝试推动取消庭长、院长,尝试取消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职能,建立制度不要让外部力量和检察院、法院内部力量以行政身份去干预案件的审理。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强化责任意识,不管是外部还是内部,你干涉了司法独立,导致了错案的发生,就要为此负责。既然北京市在改革意见中也提到了这几方面的改革,这将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张剑)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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