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一售楼负责人伙同他人将购房款装私人腰包被判刑

2014年01月14日 11:18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金川开发区开发建设了一处楼盘。2011年下半年,×公司先后成立了A、B两个售楼部,同时对上述楼盘的房子进行销售。其中,A售楼部成立较早。1984年出生、有着大专文化的男子齐某精明强干,深受公司领导赏识的他身兼两个售楼部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售楼工作。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哪个售楼部,只负责向客户推销楼房、不负责收钱,而全部售楼款均应该由×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对于这一点,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齐某当然是知道的。可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齐某发现×公司财务人员收取的购房款并没有存进×公司的账户,而是存到了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中。这一发现让齐某“心痒痒”起来,他觉得自己在这其中是有机可乘的,于是, 他打起了私收、侵占售楼款的小算盘来。

  为了达到目的,齐某做足了相应的准备。他私刻了×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并把它们交给售楼部工作人员尹某某(女)保管和使用。同时,齐某用别人的身份证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多个账户。之后,齐某指使自己的下属、售楼部工作人员尹某某、王某某(女)及卢某某(女)先后将其收取购房客户的定金、首付款及补缴款等,都按照齐某的要求将其中的现金直接存进齐某的个人账户。有些购房客户采用的是转账付款方式,齐某就让上述工作人员先将上述款项转到他之前用别人身份证开设的各个账户中,再由一名司机转存至齐某的个人账户里。经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主要由尹某某负责收取房款工作;2012年4月到同年10月主要由王某某负责;之后至案发前,负责上述工作的则主要是卢某某。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售楼的过程中,尹某某使用齐某私刻的印章,在空白的《购房协议书》、收据上盖好章,再由收款人填写后交给购房客户。事实上,购房人拿到的上述白纸黑字凭证中,空白的 《购房协议书》是通过公司的电脑打印而成,而收据是买来的。其间,A售楼部的售楼情况由尹某某负责统计并向齐某汇报。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自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11月案发,齐某指使尹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背着×公司,共私自收取388名购房客户的定金、首付款和补缴款合计人民币4343万余元。2012年11月案发后,齐某带着尹某某外逃,到北京后两人分开。尹某某在得知×公司已经报案后,于2012年11月27日主动投案。齐某逃至福建省被抓获归案。卢某某被传唤到案。

  388名购房客户的4343万余元购房款被用在了哪里?对此,除了少部分用于售楼部的人员工资及日常支出外,齐某自称大部分款项被其用于在北京、澳门等地赌博输掉或者消费。

  案发后经查明,齐某多次出入境,其在出入境期间,其个人银行账户仍有大额资金转出。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追回赃款966170元、苹果手机一部、京NOB0XX号白色路虎车一辆,目前上述财物均已还回×公司。

  这起案件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2013年9月6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齐某、尹某某、王某某和卢某某4人公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齐某作为×公司售楼部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在售楼部工作的尹某某、王某某、卢某某使用其私刻的印章,私自收取购房客户的购房款,非法占有×公司售楼款434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齐某指使他人按其旨意事实犯罪,系主犯;尹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在明知齐某违反公司规定私收售楼款后,仍按其旨意行事,在齐某非法占有公司售楼款的过程中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尹某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对尹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尹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分别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年、缓刑两年以及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时,对于从齐某处扣押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一部、V2黑色直板手机,法院判令依法返还被害人。

  原本应该由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收取的购房款,莫名其妙却进了该地产公司开发楼盘售楼部负责人的私人腰包,被用于赌博和消费……昨日记者采访获知,除了该名负责人外,售楼部另有3名工作人员涉案其中。目前,法院一审对上述4人均作出了有罪判罚,售楼部负责人被认定为主犯,获刑15年。(本报记者 何芳)

【编辑:李欢】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