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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平贩婴医生一审被判死缓 判决书全文公布

2014年01月14日 13: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月14日电 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1月14日上午9时,渭南中院对张淑侠拐卖儿童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淑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淑侠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判决书全文如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3年7月15日,被害人董某某经被告人张淑侠联系,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7月16日,被告人张淑侠在看到董某某化验报告单后,在董某某生产时,以董某某患有乙肝、梅毒等疾病,婴儿会被传染为由,劝董某某丈夫来某某及其亲属放弃婴儿,来某某等人因相信张淑侠所说情况,便签字同意放弃。当天21时许,张淑侠将男婴抱回家中,联系山西省临猗县的潘某某买卖婴儿。随后来某某及其亲属询问婴儿去向,张淑侠谎称婴儿已处理。次日,张淑侠安排王某某修改婴儿记录表,向董某某亲属谎称婴儿有尿道下裂的畸形。7月17日凌晨3时许,潘某某及其子崔某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以21600元的价格在张淑侠家中将该男婴买走。潘某某通过王某某、黄某某介绍,经其丈夫崔某某协助,以59800元的价格将婴儿卖于河南省内黄县的朱某某、赵某某夫妇。2013年8月4日该男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来某某夫妇。

  2、2013年5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经被告人张淑侠联系,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5月29日,被告人张淑侠在看到王某某的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后,在王某某生产时,以王某某所生的双胞胎女婴患有双胎输血综合症、一女婴活不成、另一女婴出生时手脚被拽坏为由,劝王某某及其亲属放弃婴儿。当晚,张淑侠将双胞胎女婴抱回家中,联系潘某某买卖婴儿。后潘某某、崔某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在张淑侠家中以30000元将双胞胎女婴买走。潘某某通过黄某某介绍,经崔某某协助,将一名女婴以46000元卖于山东省巨野县的任某某、国某某夫妇。潘某某将另一名女婴寄养于吴某某家,吴某某又将该婴儿寄养在贾某某家中。2013年8月7日、8月9日该双胞胎婴儿分别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王某某夫妇。

  3、2013年4月3日,被害人黄某某、唐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二人因该女婴患有严重疾病而放弃。该医院保洁员杜某某将女婴抱回其宿舍,并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淑侠,张淑侠即联系潘某某买卖婴儿。当天下午,潘某某与崔某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在杜某某宿舍以1000元的价格从张淑侠处买走该女婴。几天后,潘某某某、崔某认为该女婴已死亡,将其抛弃在垃圾沟内,该女婴经公安机关查找未果。

  4、2013年2月28日,被害人武某某因患有梅毒而无医院接收生产,其亲属即找被告人张淑侠帮忙。生产前,张淑侠以婴儿肯定会感染梅毒为由劝亲属放弃。当晚,张淑侠在其家中为被害人武某某做手术,武某某产下一女婴后,张淑侠还以婴儿有畸形为由劝被害人武某某亲属放弃,武某某亲属表示同意。张淑侠遂联系潘某某买卖婴儿,当晚,潘某某、崔某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在张淑侠家中以20000元价格买走女婴。经王某某介绍,潘某某以46000元将女婴卖于河南省滑县大吕庄村的和某某、李某某夫妇。2013年9月5日该女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武某某家人。

  5、2012年4月份一天,被害人赵某某、贺某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因二人尚未结婚,无力抚养,准备将婴儿送养他人。被告人张淑侠得知后,即联系潘某某买卖婴儿。当天,潘某某和崔某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20000元的价格从张淑侠处将女婴买走,张淑侠将其中15000元交给被害人赵某某。次日,被害人反悔,张淑侠联系潘某某将女婴送回,并送还赵某某。

  6、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得到住院生产的被害人尚某某、赵某某夫妇放弃的男婴,即联系潘某某买卖婴儿。后潘某某和崔某驾车来到富平县,在张淑侠家中将该男婴买走。经廉某某和黄某某介绍,潘某某以47000元的价格将男婴卖于山东省巨野县的王某某、吕某某夫妇。2013年8月27日该男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尚某某夫妇。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淑侠以获利为目的,将多名婴儿拐卖给潘某某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张淑侠拐卖儿童致1人死亡的情节不能成立。但该名婴儿被拐买后,潘某某认为该婴儿已死亡,将其抛弃在垃圾沟内,张淑侠应承担该婴儿被抛弃无法找到的责任。被告人张淑侠身为医务人员,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等手段,拐卖新生婴儿多人,其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张淑侠虽有坦白情节,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依法应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淑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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