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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海外金融资产申报之法律探微

2014年01月14日 15:08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新闻背景

  国务院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中国居民个人海外金融资产负债需申报的新增规定,引起公众广泛热议。哪些主体的哪项海外金融资产需要申报?由居民个人直接主动申报还是由相关机构代为申报?个人海外金融资产申报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这些问题,需要在解读新《办法》的基础上予以作答。

  需申报海外金融资产的自然人主体不局限于中国公民

  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居民需要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其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其中,“中国居民”的内涵并非以是否具有中国国籍界定。《办法》第三条明确将“中国居民”的外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第二类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第三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第四类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由此可见,前两类主体属于需申报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个人”范畴,均以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为基本条件,但不局限于中国公民,还包括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

  申报方式因交易途径不同而不同

  生活中金融资产具体是指,有对应债权方与债务方的资产,如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存贷款、贸易信贷及其他应收付等。该资产对债权方而言是金融资产,对债务方则是负债。与其相对应的非金融资产则是指,无对应债务方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宝石及无形资产等。具体的金融资产申报范围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取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经由金融机构、交易商等主体办理涉外金融业务时产生的海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局间接申报。具体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不言而喻,非经过前述中介机构产生的海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需要个人按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至于申报方式为逐笔申报还是定期申报,需要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同时,新《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的行政责任,即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诚然,国家外汇管理局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对个人直接申报海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的条件、流程、时间以及途径等内容作出规定,这将影响到新《办法》落实的程度,以及监测和分析外汇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数据的准确性。

  新《办法》施行影响不可小觑

  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相关数据的收集,不仅对中国居民个人产生影响,而且涉及相关数据统计人员,甚至由数据引发的其他影响。

  一方面,中国居民个人在海外投资理财过程中需要提高申报意识。一是我国公民海外资产配置和移民过程中,一些海外投资或者移民项目本身便是投资理财行为。如香港投资定居,必须投资不少于1000万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根据《办法》规定,此项用于投资定居的金融资产必须向外汇管理局申报。二是中国居民需要准确识别交易对象的非中国居民身份,加强审查身份的注意,在中国境外与非中国居民未通过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交易,均由中国居民交易方向我国外汇管理局申报交易情况。三是中国居民通过境外中介机构等方式购买美股和港股进行投资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的,均需要申报。

  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如违反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申报者申报的数据,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如因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泄露行为,导致申报者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国家外汇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个人海外金融资产申报的初衷是服务于我国国际收支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等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与数据来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管理局不主动向以上管理部门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然而,外汇管理部门是否应当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该数据能否在将来作为前述部门打击及惩罚不法行为的依据,则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进一步研讨。

  相关配套措施仍需完善

  从长远来看,《办法》的有效施行将使得国际收支表与国际投资头寸表更完整、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中国的跨境资本流动与全球资产负债状况,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但要想将个人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申报落到实处,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一是制定更加周全的实施细则,规范中国居民个人申报行为的同时,探索监控、排查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增加海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避免规定形同虚设。二是进一步加强数据采集系统建设,为申报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申报条件。同时,在国际收支数据的采集、汇总和整合分析及保密方面,加快电子化建设。三是强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对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与普查力度,促进由中国居民个人直接申报部分的海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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