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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须经人民监督员把关

2014年01月14日 15:3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本市一医院科室主任沈某接受购物卡、现金、出国旅游,涉嫌受贿金额7.3万元。承办部门审查后认为沈某犯罪情节轻微,拟作不起诉处理。在检察机关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程序后,三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说“不”。最后沈某被以受贿罪起诉,并被判处缓刑。

  这是本市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一个缩影。

  记者今天了解到,市检察院还专门出台《上海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全市检察机关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不起诉案件受监督

  沈某案发前是本市一家医院科室主任。经查,他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接受他人赠送的购物卡、现金,接受业务单位邀请全家出国旅游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金额达7.3万元,后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承办部门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沈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拟作不起诉处理。

  随后,检察机关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工作细则》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程序。经监督评议,来自社会各界的三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沈某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贿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负面影响很大。因此,他们认为起诉比不起诉的社会效果更好,不同意不起诉的拟处理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去年10月,沈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2年3个月。

  据悉,本市检察机关于2004年起试点人民监督员工作。为更好地接受监督,市检察院专门设计制作了《监督案件情况评议表》,以每案一表的形式征求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去年以来,人民监督员对本市检察机关侦查的48件不起诉案件和撤销案件进行监督,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6件,检察机关依法采纳3件。

  细化调查核实方式

  去年市“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江天熙提交了《对民诉法规定的检察院的监督权实现的几点建议》。因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接到代表的书面意见后,市检察院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作为一项重点调研课题,召开律师界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在全市各级检察院开展问卷调查,修订完善了《上海检察机关民行检察案件调查核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细化9种开展调查核实的情形,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调查取得的证据,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对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进行规范。

  据悉,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委员提案等23件,已办结21件。此外,向各级人大报告法律监督等专项工作80件,报备抗诉、检察建议等重要法律文书1323件。而日前出台的《工作规则》共有21条。《工作规则》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对于人大视察检察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场答复或经研究后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于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质询,应由本院负责人签署书面答复意见或者到会接受询问。(记者 郭剑烽 特约通讯员 施坚轩)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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