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浙江法院三年审结9118件涉外港澳台商事案件

2014年01月18日 12: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杭州1月18日电 (记者 赵小燕)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18日在第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表示,浙江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已增加到了36家,数量居全国第一。而据了解,自2011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含外商独资企业案件)9118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达180.84亿元人民币。

  浙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外向型经济发达。近年来,浙江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的总量增长迅速,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商事纠纷也相应增多。因此,浙江全省法院以实施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抓手,依照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的规定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

  此前,浙江高院已公布了十大涉外涉港台商事典型案件。

  2010年11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作出支付令,债务人陈某应向债权人某公司支付新台币23137446元及相应利息。后该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台湾地区企业威鸿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威鸿公司),但陈某在当地已无财产。后威鸿公司发现陈某在浙江省嘉兴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2年10月向嘉兴中院申请认可该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嘉兴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支付令不存在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认可的情形,故依法裁定对支付令效力予以认可。据了解,该案系浙江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支付令的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晓鸣指出,在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当事人要强化契约意识、诚信意识,注意防范各类风险。如合同订立中的主体不明、内容不确定的风险;货物销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质量检验、技术性壁垒的风险;货物运输中的FOB条款、货损货差、迟延交付、无单放货、物权控制的风险;贸易结算中的支付方式、汇率变动的风险;纠纷解决中的域外仲裁、法律适用、域外执行的风险等等。(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