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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群体性讨薪增多 欠薪罪入刑三年仍不给力

2014年01月20日 09:3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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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意愿的提升,得益于近年来劳动法律制度的变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只有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的才可能构成,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劳动部门,没有侦查权,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很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非常困难。首先是取证难。其次是有钱支付却拒不支付的行为难以认定,因为劳动监察部门没有权力核查当事人账户。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足自身职能,细化司法解释,主动为外来打工者提供服务,把模糊的表述清晰化,尽快恢复“讨薪利器”应用的效力。

  1月13日下午,樊涛和52名工友,顶着寒风,特意从河北省保定市赶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为樊涛等外来打工者的援助律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张志友将帮助樊涛等人向包工头和北京一家园林工程公司索要被拖欠的3.8万元劳务费。这是2014年张志友接手的第二起群体性讨薪案件,之前是一起涉及300多名打工者的讨薪事件。

  欠薪现象总体减少,群体性讨薪增多

  每到岁末年初,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秦希燕就会带领所里的律师,开展免费为外来打工者讨薪的活动。

  自2003年在全国成立首家为外来打工者讨薪的律师免费服务团至今,十多年来,已有1.5万名外来打工者得到他们的免费法律服务,讨回工资2亿多元。秦希燕表示,目前欠薪现象总体减少,但群体性讨薪事件增加的趋势较为明显。

  有关机构的调查也辅证了秦希燕的说法。2013年,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年第一季度法律援助监测报告》显示,其受理的10人以上集体案件共6起,其中4起是讨薪案件;第二季度受理的10人以上集体案件有9起,讨薪案件占6起。

  该中心主任黄乐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是个体维权在劳资纠纷处理中面临的不利局面,催生了集体维权行动,这也反映出当前劳资纠纷的紧张。”

  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得益于近年来劳动法律制度的变迁。如2008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持续影响了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的进程。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得以修改,等等,也在客观上畅通了劳动者维权的渠道。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仅是对个别劳动关系的建构和调整,劳动者集体权利并未得到有效保护。黄乐平建议,制定集体谈判法,规范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主体代表性的建立、谈判程序的启动等方面。或者修订现有法律,规定集体谈判制度,解决工人及工会组织的谈判地位问题,使劳动者拥有完整的集体劳动权利,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签订有针对性、有实效性的集体合同,使现有的集体合同制度在劳资博弈基础上形成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权益框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3年北京“零立案”

  与“醉驾”一起列入刑法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曾使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然而,北京市已经审理“醉驾”案数百起,而同样被寄予厚望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却是“零立案”。

  究其原因,秦希燕认为,症结在于司法解释为“欠薪入刑”设置了重重缓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只有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的才可能构成,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劳动部门,没有侦查权,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很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久而久之,欠薪者愈发有恃无恐。

  在为外出打工者讨薪过程中,秦希燕强烈感受到欠薪单位对外出打工者权益的漠视。尽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经写入了刑法,因为执法不力,一些欠薪单位对法律视若无睹。

  2013年1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到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在连日的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恶意欠薪情况多有存在,但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中却深感力不从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多年在一线工作的劳动监察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践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非常困难。首先是取证难。比如小包工头跑了或者隐藏起来了,在取证中就很难确定是否其属于逃逸。其次是有钱支付却拒不支付的行为难以认定,因为劳动监察部门没有权力核查当事人账户。

  据这位监察员介绍,尽管劳动监察人员每个月都要到工地去,要求用工方提供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材料,但是,受职能所限,劳动监察部门只能核实材料,对材料真实性无法监控。没有纠纷时,劳动者和用工方往往会一起搪塞劳动监察部门,直到纠纷出现,打工者才会配合调查,而用工方这个时候就会非常不配合。因为劳动监督执法不具有强制力,面对这种尴尬局面,往往非常被动。

  “依照法律,移送公安机关之前,劳动行政监察部门首先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如果这些都不能认定的话,怎么提交?”这位监察员说,劳动监察工作也面临被提请行政复议的风险,因此下文书时,会非常慎重。

  司法执法机关应主动发挥职能细化司法解释

  “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说明法律本身有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世洲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存在重大疏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指的是谁?包括哪些部门?没有明确;‘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到底依据哪部法律或法规?限期是指多少时间?都没有具体规定。”

  王世洲说,外地打工者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与用工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多为包工头代签,往往不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拿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就很牵强。而处理劳动争议的行政部门则可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受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法治发展进入新阶段。王世洲认为,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建立以后,公众已经有了更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因此对使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要求会空前提高,这对执法部门的压力、法律制定的质量要求、法学研究的水平也空前提高。

  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足自身职能,主动细化司法解释,主动为外来打工者提供服务,把模糊的表述清晰化,尽快恢复“讨薪利器”应用的效力。

  秦希燕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往往发生在经营实力较弱、偿债能力较低、信用较差的私营企业中。一般情况下,欠薪单位大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利用自己在文化、市场中的地位,有意克扣员工薪金,欺压打工者。

  秦希燕建议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共同执法。对于涉嫌犯罪的,该立案的要及时立案,该处罚的要严厉处罚,切实保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他建议缩短法律维权期限,比如在法院成立相应的速裁庭。而对具体维权期限,王世洲认为,讨薪往往发生在岁末年关,一年的工作本该在年内了结,不能久拖,所以48小时内作出裁决或判决为宜。

  维护打工者合法权益,工会是最有力的保障。王世洲鼓励打工者建立自己的工会组织,建议劳动力输出省份有组织地输出劳务人员,在打工者中间发展党员、团员,建立健全党组织、团组织,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健全工会,以工会的形式与用工方争取、要求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谢文英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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