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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与公司约定“少发”工资避税 打官司吃大亏

2014年01月20日 10:17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为了避税,公司与雇员口头约定13000元工资,而实际只打3000元到卡上,其余均以现金形式发放。然而,突遭解雇的蒋某却因此吃了亏。蒋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最终却因拿不出证据,被海淀法院以3000元月薪为准判赔27000元。

  蒋某2009年进入天源公司工作,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3000元。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他作为公司管理层工资较高,为了避税,工资发到银行卡中的是3000元,余款则以报销形式现金领取。蒋某觉得利益没有受损,还能少缴税款,也表示同意。

  2013年2月,天源公司告知蒋某,单位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就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蒋某起诉天源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000元。审理中,天源公司主张蒋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予以佐证。而蒋某虽表示大部分工资是由现金形式发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天源公司违法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但仅按照3000元的标准判决天源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海淀法院法官解释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都涉及工资标准的认定,该工资标准是依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案中,蒋某无法举证证明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数额,故法院采信天源公司关于蒋某工资为每月3000元的主张。

  法官表示,蒋某的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和形式,尽量选择以诸如银行转账等有第三方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报酬;在单位要求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需要注意自行收集和保留证据,尽量留存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发凭据。拒绝以财务报销、收据支付等违反财务制度的合法方式掩盖避税等非法目的的方式来支付工资,这既影响国家税收又为自身维权留下隐患,得不偿失。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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