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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言将出庭率纳入行政长官考核

2014年01月20日 11:3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民告官’关键是要群众能见到官,我建议将出庭率纳入行政长官考核之中”;“检法‘两院’在预防犯罪和加强法治宣传上任务很重,希望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管好自己,减少职务犯罪,不要再给他们增加负担”;“诉前调解率没必要那么高,该审判的一定要保证开庭审判”……昨日,与会的人大代表就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推进全社会的法治建设等话题展开广泛热议。

  坚持依法办案

  防有人制造舆论妨碍判决

  省人大代表、副省长许瑞生昨日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对报告的三方面印象深刻。一是对公共行政体制的缺陷能够及时提出建议;二是加大了环境保护方面案件的审判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三是报告的体例优化,内容比较务实、中心突出。

  对“两院”接下来的工作,许瑞生建议,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两院”必须处理好媒体舆论与法律公正的关系,坚持依法办案,防止当事人以制造舆论压力的方式妨碍判决公平公正;二是要加强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社会信用体系类案件的立案和判决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三是要关注各地立法权不平衡问题,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力度,增强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五是要注意全国各省、市、区改革进度不平衡问题,加强与各地“两院”的联系沟通,积极维护本省企业合法权益。

  省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说,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导思想明确,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守公平正义生命线,成效明显,体现三个特点:一是在审判量大的情况下,坚守审判质量。二是以“司法公正水平提高年”和“司法作风明显改进年”活动为载体,促进司法水平提升。三是改革力度大。全省检察工作去年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工作中还有不少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应诉“民告官”

  行政首长需要提高出庭率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说,目前行政首长出庭率低,依法行政观念相对薄弱,建议用法律明文规定行政首长出庭,以大力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2011年7月开始,省法制办等部门在广东部分地市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规定行政诉讼中,被诉讼机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欧真志说,部分地区应对这种“民告官”的诉讼中,行政首长的出庭率比较低。他在调研时了解到,下辖七八个县区的某地级市,从市中级法院到各县区院,近两年没有一个行政首长出庭。他建议,能否将出庭率纳入行政长官的考核。

  省人大代表、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彭孟谏对此表示支持。他说:“如果此举能作为考核指标,对建立法治政府确有好处。”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在他看来,在法治国家里,“民告官”案件多一点是好事,说明公民法治意识在提高,也认识到了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民告官”案件多,也是在督促政府反思是否在执法上存在偏差。

  对此,省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郑鄂说,“民告官”的案件没有硬性规定“官”一定要出庭。因此,法院不能强制,行政长官可以选择亲自出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但是他赞同欧真志代表的意见,建议让行政长官在牵涉到他的“民告官”诉讼中,至少一年出庭一次,“这个可操作性比较强”。郑鄂说,官员不要怕上法庭没面子,上法庭不意味着就输官司。官员们要转变心态,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化解矛盾。

  基层“两院”发展

  尽快实现人财物统一管理

  “我建议法检‘两院’要抓紧研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问题,现在我们粤北山区司法部门的工资太低,一些年轻法官不能安心工作,总是想办法调走。”省人大代表陈晓群在参加韶关团审议时说,“某县级市法院总共三四十个法官,竟然一年能调走十个。”

  “现在很多基层法院和检察院都存在干警人员不足的现象,个别基层‘两院’50多岁的干警占了很大比例,而我们自己的检察官、法官,很多跑去深圳检察机关给人家打工。”省人大代表许志新接过话茬说。

  省人大代表、韶关市委书记郑振涛建议:“我认为‘两院’的问题还是要通过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来解决,为什么叫‘一府两院’?说明‘两院’是相对独立的机关,县长把‘两院’也当成一个部门来进行管理是不行的。”

  这一话题昨日在汕头团也引起热议。省人大代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调研员刘爱平建议逐步实现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而不是单纯按行政职级序列确定工资待遇,使专业人员更好地从事司法工作。

  引导诉前调解

  建议诉前调解率不超85%

  “今年的‘两院’报告有很大的进步,但是诉前调解率达到了89.19%,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来自法律界的省人大代表高海涛提醒说,诉前调解应分性质引导,不能“一刀切”强制执行。

  他还指出,基层在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有些需要审判的事情,也要引导双方调解,让受害方在很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自愿’同意调解。”高海涛说,对是否引导进行法律调解视乎案件的性质,而很多时候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案件对是否适合进行诉前调解并无明确区分。“一味强调调解,难以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高海涛由此建议,法院在调解工作中,要有更细化的区分和指引。

  省人大代表、韶关市检察院检察长阙定胜对此也有同感。他说:“我认为不用强力保证太高的诉前调解率,超过85%就容易造成畸形。”他建议,诉前调解率达到65%即可,“能审判的还是要审判”。

  对此,一名列席会议的、省高院干警解释称,诉前调解在促进案结事了、降低涉法涉诉信访上确有帮助。“如果达成和解的话,就能够完成执行,单单依靠审判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记者 赵杨 雷雨 胡良光 毕嘉琪 黄颖川 胥柏波 陈枫)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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