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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店主私售“蚶类” 引发食物中毒锒铛入狱

2014年01月20日 13: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1月20日电 (陈静费敏蔚)1988年底,因生食蚶引发大面积食源性疾病,上海市政府遂紧急下令,禁止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如今,禁令未解,仍有海鲜经营者铤而走险。

  上海杨浦法院20日透露,该院审结一起售卖蚶类水产品引起食物中毒的案件,被告人周某等三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

  据悉,去年8月,市民王女士与朋友相约到位于平凉路的“长脚海鲜”饭店吃饭,当时饭店处于边装修边营业的状态,卫生状况堪忧,他们仍慕名用餐,几个人点了银蚶、毛蚶、炝虾、扇贝等海鲜。其中毛蚶、银蚶仅用开水烫过就被端上了桌,壳内鲜红色的血肉依稀可见。

  次日凌晨开始,王女士等人相继出现了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随后大部分人被确诊为食物中毒,中毒原因正是食用了“长脚海鲜”饭店供应的已被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的违禁生食水产品。

  经调查,“长脚海鲜”饭店经营者周某属无证经营。2011年起,周某弟弟从军工路海鲜市场内个体摊贩李某(本案另一被告人)处购入蚶类并经加工后在饭店内出售。同时,饭店还出售炝虾和醉虾。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禁止生产、销售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及炝虾等生食水产品,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庭审中,被告人周某称“知道毛蚶、银蚶是禁止销售的,但为了赚钱,还是销售了”。

  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与其弟周某某共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一万元;被告人李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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