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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侦押分离”应当提上司法改革议题日程

2014年01月20日 13: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1月18日上午,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分别作了工作报告。引人关注的是,两院报告中,都提到了“两张叔侄强奸案”和“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两起冤错案件,并用专门的章节,反思了如何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省高院针对冤错案件的特点和教训,提出“建议侦押分离”。

  所谓的“侦押分离”,就是让侦查犯罪的机关与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分离开来,让两个机关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形成监督与制约之势。但是,在现行的体制之下,刑事犯罪侦查机关在公安机关领导之下,看守所也只是公安机关一个下属部门,侦查机关与看守所事实上是一家人。

  侦查机关与看守所本应当分离,看守所相对独立于侦查机关,如此,看守所才能发挥监督作用,避免侦查机关在羁押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侦押不分”造成的结果是,在同一负责人的领导之下,侦查机关与看守所服从于打击犯罪的同一目标,看守所往往不得不听从于侦查机关,不得不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行动,沦为了侦查的工具。于是乎,刑讯逼供、连续长时间审讯、超期羁押、不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离奇死亡等等怪象层出不穷。“两张叔侄强奸案”中,看守所就对冤案的造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随意同意侦查机关转移羁押场所,配合侦查机关随意使用“狱侦耳目”。

  浙江省高院提出“侦押分离”的建议,切中了冤案形成的一个根本要害,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置于司法局管理之下,如此,看守所就不再负有配合侦查机关侦查犯罪的需要,而更关注于保障人权。对侦查机关就能形成强大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更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

  事实上,早在2008年底启动的上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就有学者提出了“侦押分离”的建议,但是,这一建议遭到有关部门的强力反对,他们担心会严重影响对犯罪的侦查,当然,更深层的问题恐怕在于是削弱了相关部门的权力。因此,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由中立的学者和人大来主导,并重新将“侦押分离”纳入司法体制改革之中,才有可能确保看守所不沦为侦查机关的工具。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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