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争执持刀捅伤他人 男子获刑3年8个月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男子马某为琐事在酒吧持刀捅伤他人。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马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
2013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大武口区一酒吧内喝酒时,和被害人田某劝说刘某过程中发生争执,后马某持刀将田某捅伤,致其腹部、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田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判另查明,田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计造成31711.82元经济损失。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被评定为玖级伤残。另外,被告马某于2011年1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持械致人重伤,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致田某受伤,其应赔偿经济损失。为此,因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马某赔偿田某经济损失31711.82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田某、马某均未提交新证据。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为此,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