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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防止选择性执法关键要建权力制度性笼子

2014年01月20日 16:56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防止选择性执法,关键是要建立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性笼子,并拿出实招,让各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遵法守法

  如今,有一些行政机关把法治作为一种实用工具,有选择地运用法律。当需要用法律手段打击、整治社会上的违法行为时,就积极运用法律;当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自身行为时,就对法律有抵触情绪。类似的选择性执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毁损了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历史时期,如何防止选择性执法,让人们对法律真正产生信仰,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法治这个核心价值目标,是党和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防止选择性执法,关键是要建立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性笼子,并拿出实招,让各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遵法守法。要扭转思路,改变将GDP作为考核地方和领导干部政绩唯一标准的做法,探索建立将一年一度的法治状况,特别是领导干部遵法守法状况,作为考核其政绩重要依据的制度。对于考核不达标或者通过弄虚作假达标的领导干部,要毫不手软地追究其法律责任,将领导干部问责制落到实处。还可以探索将领导干部任期内遵法守法状况,作为晋升和享受退休金重要条件的制度。此外,要强化司法机关公正、公开、高效审判“民告官”案件的权威性,简化“民告官”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程序,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使案件的审理彻底暴露在阳光下。更重要的是,适当放开和加大舆论对选择性执法的监督,只有将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遵法守法情况置于媒体和公众监督的阳光下,才能给选择性执法者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并及时发现、有效纠正选择性执法现象。对于已经发现的选择性执法现象,该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提交给司法机关,该提交给纪委处理的要毫无保留地提交给纪委,从而保证有正常的渠道将舆论监督的结果落到实处。

  防止选择性执法,将不可避免地触动某些行政机关和某些权力者的利益,也就必然会遭遇巨大的阻力。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内部纪律监督。对于那些打着执法为民旗号,却干着一己私利勾当的党员干部,必须毫不手软地将其清除出党的队伍。那些正在或者试图搞选择性执法的党员干部,应当放弃侥幸心理,努力增强法治首先就是“治官”的意识,让权力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一切依法办事。

  深圳在防止选择性执法方面应当有勇气和魄力为全国做出表率,这是深圳法治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历史时期,深圳要打牢关住行政权力、让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遵法守法的制度性笼子,努力成为防止选择性执法的先锋。(李扬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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