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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诉邹恒甫侵害名誉权案开庭 邹恒甫未出庭应诉

2014年01月20日 20:5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是批评监督还是侮辱诽谤?——北大诉邹恒甫侵害名誉权案开庭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侵害名誉权案20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邹恒甫未出庭应诉,由其辩护律师出庭。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从2012年8月21日起,经济学家邹恒甫在新浪实名认证的微博上陆续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性交易等情况的博文,事后北京大学公开要求邹恒甫提供举报线索协助查明此事,但邹恒甫一直未予提供。

  2012年9月7日及2012年9月24日,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前述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先后将邹恒甫诉至法院。2014年1月20日上午9时,海淀区法院复兴路法庭对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北京大学诉称,邹恒甫分别于2012年8月21日9时19分及21时22分,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发表了两篇有关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性交易的微博。截至2012年8月24日,前述两篇微博内容已分别被转发69601次和10121次,分别被评论17812条和1566条。北京大学系在海内外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百年学府,邹恒甫以侮辱、诽谤方式公然损害北京大学名誉,严重损害其社会形象,造成其社会评价在短时间内明显降低,邹恒甫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北京大学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北京大学起诉要求邹恒甫删除侵权博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针对北京大学的起诉,邹恒甫辩称,北京大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其一,北京大学不是适格的原告,邹恒甫的批评言论针对个人作风问题,并非直接针对北京大学;其二,即使北京大学是适格的原告,北京大学相对于该校教授是行政管理主体,其不应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其三,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没有侵犯北京大学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其四,邹恒甫没有实施侵害北京大学名誉权的侮辱及诽谤行为;其五,邹恒甫的微博言论并未给北京大学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其六,邹恒甫的微博言论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称,邹恒甫在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9月1日期间,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先后发表了14篇有关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性交易行为、公司违法出具发票、餐厅卫生条件差等情况的微博,认为邹恒甫在上述微博中陈述的内容系无中生有,毫无事实依据,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邹恒甫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其起诉要求邹恒甫删除侵权博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公证费损失2300元。

  针对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邹恒甫辩称,该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应予全部驳回。其一,该公司主张的侵权构成要件并不完备,该公司不是邹恒甫批评言论的对象且言论仅涉及该公司个别女服务员;其二,邹恒甫的批评言论没有侵害该公司的主观故意;其三,邹恒甫的批评言论并未造成该公司营业额下降的直接损失;其四,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邹恒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分别针对邹恒甫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材料,邹恒甫仅针对北京大学的起诉提交了反驳的证据,未对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与邹恒甫分别围绕以下6个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及发表辩论意见:1、北京大学是否属于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2、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是指向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二原告是否是适格的原告;3、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4、邹恒甫发表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5、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对两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其他损害后果;6、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的范畴。

  北京大学在庭审中辩称,北京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本案中依法享有名誉权,邹恒甫故意在微博言论中侮辱、诽谤北京大学,给北京大学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北京大学的名誉权,邹恒甫的微博言论并非属于公民依法行使批评监督权,不属于免责范畴,北京大学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向邹恒甫主张名誉权侵权责任。

  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邹恒甫故意在其微博言论中侮辱、诽谤该公司及女服务员,给该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邹恒甫的微博言论并非依法行使批评监督权,该公司作为享有名誉权的企业法人主体,有权作为适格的原告向邹恒甫主张名誉权侵权责任,邹恒甫诉讼代理人在辩论中坚持了在答辩阶段对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的意见。

  鉴于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法庭调解,合议庭决定评议之后另行择日宣判。(记者涂铭)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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