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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得罪领导被“发配”清洗地毯中毒 10年艰难维权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1月22日 09:1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在艰辛维权的道路上,杨同来得到了义联公益律师的有力支持。

  以前,职业病目录是以列举式为主的,封闭性较强。不在目录中的疾病即使由于职业原因造成,也不能认定为职业病。在本案的推动下,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化学中毒方面有了更科学的开放性条款:“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每天天不亮,59岁的杨同来就拄着拐走出家门去捡废品。“出去晚了,就让别人都捡走了。”如果不是十几年前不小心得罪了领导被“发配”去清洗单位的地毯,杨同来现在的生活会是另外一个样子———作为国营企业的一名正式职工,每月有几千元的收入,有社会保险,有住房补贴,很快可以退休安享晚年……如今,这一切都注定成为不可能实现的梦想。

  清洗地毯双腿致病

  1971年参加工作的杨同来,1992年正式调入北京一家国营宾馆。最初几年从事管理工作,1999年2月,杨同来突然被安置到执行经理办公室所属的服务班从事清洗地毯工作。对于这次工作调整,杨同来认为是他坚持原则不小心得罪了领导。“过节单位发福利,每人一张票领一只鸡,有个女同事一人拿两张票要领两只,我没同意,后来才知道她是领导的亲戚。”

  “那时宾馆的地毯不是干洗,而是湿洗,把地毯全部用水打湿后,再上洗涤剂、去渍剂、消泡剂、冲洗……”让杨同来难以忍受的是,宾馆要求他在工作时要穿西装和皮鞋,否则就要被罚钱。由于长期浸泡在融合了地毯清洁剂、去渍剂的冷水中工作,杨同来腿上、手上的皮肤开始发痒。他去医院看病,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他向领导请求调换岗位,却遭到了拒绝。他申请防护雨靴和手套,得到的答复是:“要么继续工作,要么辞职,配雨靴和手套是不可能的。”

  那年杨同来46岁,为了保住这份在“大企业”的工作,杨同来只好忍气吞声。他腿部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连走路都觉得困难,腿部、手臂的皮肤上还出现了一块块的红斑。他再去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跟痛症”,医生建议他去做职业病诊断。2001年11月,因病痛难忍,杨同来向单位请了病假。

  2002年5月,杨同来向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提出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卫监所的人去宾馆提取地毯清洗液样本,但打开柜子里面都是空的。我那时还有柜子的钥匙,我明明前一天还看见它们都在柜子里放着。”杨同来说,宾馆把他平时用的清洗剂都藏起来了,卫监所最终没有提取到样本。

  几个月后,在家养病的杨同来收到宾馆邮寄来的通知:宾馆与杨同来的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他已过9个月的医疗期,自2002年8月1日宾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在杨同来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宾馆将其劳动关系转到了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

  职业病诊断历时两年

  自己因工作造成伤病,病还没治好,却连“饭碗”也丢了,每个月一千多元的低保还不够支付医药费,杨同来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杨同来去北京市卫生局反映自己的事情。2002年8月15日,卫生局向宾馆作出“关于杨同来投诉你单位给其造成职业病损害纠纷的处理意见”,要求宾馆对杨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然而,单位置之不理。同年9月4日,杨同来去北京市朝阳医院自行检查,医院肌电图检查显示“有周围神经损害”。“过了一个多月,单位带我去协和医院检查过,还是让我做肌电图,那检查太痛苦,已经在别的医院做过了,我觉得没必要再做一次。”杨同来说。

  2002年12月16日,朝阳医院为杨同来作出职业病诊断书,结果是“目前无职业中毒”。

  “他们根本就没有提取到我清洗地毯时用的清洗液,检测的是同类的产品。”杨同来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继续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反映自己的情况。

  2003年4月,卫生局再次向宾馆发出处理杨同来事件的处理意见。在这份处理意见里,记者看到这样的表述:“关于你单位职工杨同来职业损害投诉一案,根据北京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目前不能排除其皮肤损害与职业因素有关。因杨同来离岗前你单位未对其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故你单位与杨同来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单位不提供杨同来使用的清洗液,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取证时发现那种清洗剂的生产厂家已经倒闭。无奈之下,杨同来偷偷剪了一小块地毯去送检。

  在杨同来送检的地毯中检测出混合的多种有机溶剂具有神经毒性,可导致对神经的严重损害。2004年2月4日,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杨同来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结果显示,“职业性慢性中度周围神经病(混合性有机溶剂所致),恢复期。”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以及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杨同来拿着这份鉴定书去找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认定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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