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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引发纠纷多 法官提醒市民文明安全燃放

2014年01月22日 09:32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春节将至,又到了烟花爆竹的燃放高峰,尽管烟花爆竹能够带来一时的欢乐,但北京晨报记者从基层法院了解到,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财物的损失也不在少数。昨天房山法院发布了几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法律纠纷,并希望广大市民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放炮后躲闪中将他人撞伤 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案例

  2013年2月10日,小蒋在自己门前空地上燃放鞭炮,点燃鞭炮后,小蒋向一旁躲闪过程中,将骑着电动自行车行至此处的小马撞倒。小马感觉腰部疼痛,小蒋随即当场掏出200元,让其看病治疗。小马回家后腰部疼痛难忍,就医确认腰部受伤,次日打电话报警。但因当事人双方事发后未能当场报警,导致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管部门也未能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事后小马把小蒋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183.28元。

  ●法官析法

  上述案件中事发地点道路平坦、视线良好,小蒋在点燃鞭炮后躲闪时未观察周围情况、未确保安全,小马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及时避让行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小蒋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婚礼上帮工炸伤眼睛 新郎父亲被判赔偿

  ●案例

  2012年7月4日,是小武夫妇的大喜日子,此前二人同郭某经营的婚庆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并在随后支付1400余元从该婚庆公司购买了结婚用的烟花爆竹。而婚礼当天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新郎父亲张先生找来帮忙的李某在燃放烟花时被炸伤双眼。随后李某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李某38204.20元。支付赔偿款后,张先生又将婚庆公司老板郭某起诉至法院,张先生认为,郭某的婚庆公司不具备售卖烟花爆竹资质,因此要求郭某赔偿自己此前向李某支付的费用。

  ●法官析法

  根据婚礼当天现场录像,李某点烟鞭炮后,鞭炮瞬间引爆,据此可以认定鞭炮存在质量问题,而张先生在履行对李某的赔偿义务后,有权要求作为销售者的郭某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经营,张先生向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被告购买烟花爆竹,从而遭受损失,其自身亦存有过错,张先生自己也应承担一定损失。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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