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传销VS直销如何界分与规范

2014年01月22日 10:3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人民日报接连报道如新公司在中国以直销业务名义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引起业界哗然。由此引发的困惑是:直销与传销究竟如何界分?十余年来人人喊打的传销活动为何屡禁不绝?

  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以较为常见的化妆品直销企业为例,直销员通过从直销企业直接拿货,向化妆品最终消费者推销,由此省却了运输费用、店面租金等中间环节,有效降低了经营成本,从而实现了激活市场经济,方便消费者购买到质优价廉商品的目的。直销员依据自己对公司产品的销售业绩从直销企业领取最高不超过30%的提成,且不能发展下线直销员。

  与直销不同,传销活动历来是工商管理和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的对象,其不仅没有经过国家机关的批准成立,反而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坑害消费者的一大社会“毒瘤”。结合法律相关规定以及执法实践中查处的传销案件来看,传销活动大致包括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拉人头式”传销,即传销组织要求被发展成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最初的发展人员以其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在此种情形下,后加入人员始终是先发展成员的下线,为了提升自己在传销组织中的等级,只能力求发展更多的下线人员。传销人员牟利的重点在于发展更多人员,而非向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

  二是“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即传销组织要求被发展人员必须先行交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一定商品后,才能加入传销组织。传销组织通常提供质劣价高的产品供新加入人员认购,新加入人员认购后,继续向自己发展的下线兜售,而并非向商品的实际消费者销售,并不能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反而会引发欺诈行为的连锁反应,为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不容。

  三是“团队计酬式”传销,即传销组织要求被发展的传销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人员销售公司产品的业绩作为依据,去给付上线报酬。“团队计酬式”传销与直销活动都以销售产品的业绩作为依据计算报酬,所以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更加难以查处。但与直销不同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存在上下线关系,且上线人员可以根据自己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提成。

  根据2013年11月14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组织、领导实施上述“拉人头式”、“收入门费式”两种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上下线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对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在120人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拉人头式”传销、“收入门费式”传销以及“团队计酬式”传销,应由工商管理部门对组织策划者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般参加者,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东城区检察院 王然)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