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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犯罪记录封存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

2014年01月22日 10:3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既要保障司法程序公正,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后续成长问题,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大修,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所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将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对外披露的制度。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是该制度适用的对象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调的是“犯罪时”,即使判决时已经年满18周岁,仍应当封存犯罪记录。未成年人在满18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满18周岁前的行为需要与18周岁后的行为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不适用封存制度。

  二是该制度适用的范围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该制度适用的封存内容——犯罪记录包括:(1)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过程的载体;(2)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需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闻媒体不宜进行大规模报道。

  四是该制度适用的封存方式为不提供实体卷宗以及电子卷宗的查阅、摘抄、复制,以及不提供以未成年人姓名为对象的检索服务。

  五是该制度适用的例外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依法予以查询:第一,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进行查询。但查询之后,司法机关在使用查询到的结果时则应当注意保密。第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进行查询。该项所称“国家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同样,有关单位查询到的具体内容应予保密。(顺义区法院 杜学禄)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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