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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误入传销组织拘禁他人二审改判缓刑 重返校园

2014年01月22日 14:3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17岁花季少年听信网友谗言,辍学加入传销组织,进而发展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被告人,走上了犯罪道路。一审时,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孙某认为刑罚过重提起上诉。为挽救迷途少年,助其重返校园,惠州中院于1月17日二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因非法拘禁被判刑

  2013年6月28日,惠州市公安局圆通桥派出所接到110警情称,一位不愿具名的被害人被非法传销组织控制刚跑出来,现在房子内还有人被控制,里面还有“老板”和“经理”级的人。该所接报后,即组织警力赶赴报案人提供的地址,将嫌疑人孙某等8名非法传销人员一并抓获归案,同时解救了被害人刘某化和韦某挺。

  据一审法院查明,被害人刘某化和韦某挺在找工作时,被骗至惠城区龙丰某小区一传销窝点。该窝点对外称“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也叫“人际网络营销”,由“大主任”田某勇、“管家”崔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管理。此外,该“公司”还有七名“业务员”,被告人孙某是其中一名(其他六人另案处理),负责给新人讲课培训,介绍公司的相关情况、拉拢新人加入组织。

  据刘某化和韦某挺描述,被骗入传销窝点后,他们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被扣押,传销组织限制了他们的人身及通讯自由,并向其灌输传销思想,企图让刘某化、韦某挺交钱加入传销。期间,孙某等六名“业务员”被上头交代轮流看管好刘某化和韦某挺。由于刘某化和韦某挺没有通过考察,所以不能离开出租屋,连上厕所大小便也要被监管。

  2013年6月28日,孙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由检察机关向惠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1月25日,惠城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受骗加入传销组织望二审轻判

  判决后,孙某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孙某的辩护人称,孙某出生于1996年,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系初犯、从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孙某诉称,自己是由于家庭条件不好,高一辍学后经网友介绍,从家乡湖北来到惠州打工,因年少无知才上当受骗加入传销组织,也是被害人。他还表示在作案过程中只是短暂替代其他同案犯轮流看管被害人,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属于犯罪,现在希望可以回家重新就学,重新做人。

  二审期间,上诉人孙某的亲属也向中院提交了湖北省阳新县某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孙某原系该校高一在校学生,在校表现较好,建议其继续就读。

  鉴于上诉人孙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刑事审判政策原则,2014年1月17日,惠州中院依法对上诉人宣告缓刑两年,并帮助协调和落实上诉人重返校园就读的工作。同时,孙某亲属向中院出具《保证书》,承诺以后加强对上诉人的监管。 (见习记者/陈彧 通讯员/卢思莹 潘子璐)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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