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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醉驾犯罪受重处 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2014年01月22日 15:2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去年12月,“两高一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从重处罚的醉驾案件。

  心存侥幸 酒后驾车

  公诉机关称,上月18日,男子李某和朋友在饭桌上多喝了几杯,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晚上8时许,李某行驶至房山良乡镇黄辛庄村委会前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3mg/100ml,属醉酒驾车。

  和李某一样,去年3月30日,男子李某某喝酒后,考虑到自己要去的地方只有十分钟路程,便开车上路;没开多久,为避让卡车,造成车损人伤。经交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二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新《意见》 处罚从重

  “我就是侥幸心理”,今天上午,法庭分别开庭审理了二人涉嫌危险驾驶案。二人都承认自己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不会被交警查住。

  经审理,这两位李姓人氏,均为自己的非理性付出了代价。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据刑法以及醉驾新《意见》的从重处罚规定,二人均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徐斌说,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就属醉驾,犯危险驾驶罪,量刑上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全国各地从重处罚的标准不一,此次醉驾新《意见》为各地执法提供了一个从重处罚的标准线。”

  二人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醉驾新《意见》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记者张宇)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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