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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有座无座同价”遭诉 评论称公道在人心

2014年01月22日 15:25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央广网财经北京1月2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却难以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昨天(21日)下午,广州市民雷闯和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这个案件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

  事情来龙去脉是这样的,年1月8日,雷闯及朋友晓盐在12306网站购得一张K9004次由深圳站出发到韶关东的无座火车票,每张票价为85.5元。从深圳站上车后,车厢里已经挤满了人,在4个多小时的旅途中,雷闯和晓盐带着行李一直站到了韶关东站。

  雷闯说,同一趟车,广深铁路公司提供的硬卧和硬座票有113元差价,但无座票和硬座票价却同为85.5元,“广深铁路公司收了座位的钱,却没有提供座位,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

  雷闯和晓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前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铁路公司将他购买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价格由85.5元变更为42.75元,并返还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同时由铁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雷闯称,昨天下午他和朋友顺利递交了起诉状,在分别缴纳25元的诉讼费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当场立案, 雷闯表示,能否胜诉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能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

  过去,中国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郝劲松曾经将山西省太原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电脑升级给原告买票带来不便,要求赔偿车费1.5元。现在雷闯又为42.75元票款打官司,为这么少的钱要把官司打到法院,有必要吗?这又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怎样的变化?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认为,这样的诉讼对于社会整体的进步是有价值的。虽然单个的案件金额非常小,似乎不足以支撑整个诉讼成本,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它涉及到千千万万的人,所以大家称这样的诉讼叫公益诉讼,也就是说涉及到公众利益的诉讼。如果这个诉讼案件的结果能够改变我们社会的现状的话,广大的公众都会因此而受益。这样一个案件的出现,既说明了原告人的法律意识觉醒,也说明我们整个消费者群体的法律意识觉醒。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能顺利立案,让雷闯非常吃惊。这个案子能立案,大家为什么会吃惊?包华解释道,可能是大家觉得过去公益诉讼的案例并不是非常顺利,或者说非常困难,所以大家会觉得很吃惊。包华认为,这样的案件反倒应该顺利及时立案,因为这样的案件是广大公众都关注的案件,这样的案件才是我们司法裁判机构可以发挥司法裁判权、发挥司法裁判影响力的案件,所以这样的案件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而且及时立案,这对于广大公众来说才是一个更好的指引。

  雷闯和晓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起诉,这两条法律内容是什么,给了消费者怎样的保护?

  包华说,《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权,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合同在缔结时发生了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一方是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之所以这个案件援引了这个条款,消费者和原告实际上是援引了一个显失公平的内容,也就是他认为座票和站票是不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之下,出具同样票价款的票据,应该是显失公平的,基于此,他可能要求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写的是,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化的合同形式,对消费者的权益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包华指出,这两个条款对于现在这个案例是十分恰当的,但最终要看法院对于这两个条款的理解,以及目前火车票定价规制的认定。

  雷闯和晓盐状告铁路相关部门,胜诉的概率有多大?

  包华表示,作为律师,对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进行揣测不符合法律精神,但从消费者角度讲,他个人是希望雷闯和晓盐胜诉的。不过对于法院的审判法官来说,他必须结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来认定这个案件。包华说,我们国家目前的铁路运输价格还是以国家定价的方式,对于这样的定价机制,《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该如何施展,两者之间的法律原则应该如何衔接,这是一个比较难的法律分析。包华说,他希望法院的判决不要背离公众对于合理性和公平性朴素的认识,如果总是出现背离,可能大家对于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就不持乐观态度了。

  网上有个调查,第一个问题是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合理吗?回答不合理的占比高达88%;第二个问题是消费者胜诉的几率大吗?回答比较难的占比超过50%,回答不会胜诉的达26%。对大家非常关注的这两个问题怎么看?

  包华说,这就是公众对于合理性的一些朴素认识,和我们目前实现的或者看到的司法裁判结果存在一定的距离,存在距离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公众对于法律不了解,但也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司法裁判一些滞后行为所导致的,甚至是由于我们的司法裁判过程中说理部分说的不清晰所导致的,这些都需要今后司法裁判者在改进自己工作方法时,在说理的时候,在运用法律原则的时候,应该更加清晰、准确,更加帮助公众了解法律原则。

  这个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将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铁路运营等方面有怎样的影响?

  包华认为这个影响应该是非常直接的。包华强调,通过典型案例来推动社会的进步,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这个案例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也许这个案例的结果,法院最终还是没能够支持消费者的要求,但是铁路部门,铁道总公司都需要去考虑广大公众的意愿,是否能够给予积极、正面的反馈,是否能够让自己的服务质价相符,合理性能够更加突出,因为公道自在人心。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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