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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上盗用身份证号无异于伪造身份证

2014年01月22日 16: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盗用他人身份证号,在本质上就是盗用他人身份的行为,这不仅影响社会综合治理,更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

  有记者在网上搜索“身份证号码生成器下载”,弹出的软件五花八门,大部分是免费的;还有少部分付费型的,功能就更加强大了,不仅能自动生成身份证号码,甚至只要提交一张照片,软件马上就能制作出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利用这些号码进行违法行为十分常见,在春运期间最为突出的就是黄牛党用身份证生成器刷票,一次有999个号码。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而身份证号是一组特征组合码,由地址码、出生日期码、数字顺序码、数字校验码组成,这对于每个公民既是唯一的,也是不可变更的。因此,盗用他人身份证号,在本质上就是盗用他人身份的行为,这不仅影响社会综合治理,更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

  我国对居民身份证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对于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也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最高可以拘留十五天。

  更加严重的处罚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在现行刑法上,本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如果利用假身份证触犯其他罪名,还将数罪并罚。

  这些规定使打击现实社会中的相关违法犯罪有法可依,也形成了较大的威慑力。然而,法律是一种经验理性,是对以往社会生活的总结,而社会是不断发展,不断产生新生事物的,在这种意义上,法律只要一制定出来,就可能存在滞后性。这在网络非法利用他人身份证领域显得尤为突出。

  在严格的字面意义上,在网络上盗用他人身份证号,难以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为毕竟我们并没有看到那张实实在在的“假证”。可是,如果联系到互联网相关运行模式,在网上盗用身份证号的行为已经实现了利用“假证”的效果,在违法性和对他人权利侵害上,和制作纸质“假证”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些人在网络上已经使用了实际上的“假身份证”,我们不能只是因为没有形成那张纸质“假证”,就放纵他们的不端行为。网络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因此,有必要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法律作出符合法律原意,超出机械字面解释的扩大解释,将在网络上盗用他人身份证号的行为,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也不妨在合适的时候,将这种扩大解释明确写入立法,让法律更加明确,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舒 锐)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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