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乘坐快艇受伤致残 旅行社被判赔偿八万元
2014年01月22日 16: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徐女士报团去泰国旅游,因乘快艇意外受伤。回国后,徐女士将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应赔付徐女士各项损失8万余元。
2013年7月,徐女士与丈夫一起参加上海市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8日游,费用为每人4900元。行程第二天,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快艇前往帝王岛观光。途中,由于快艇速度较快加上海面有风浪,快艇颠簸比较厉害,以致坐在快艇前排的徐女士从座位上弹起后跌落在快艇内,造成腰椎受伤。事故发生后,徐女士被送往当地医院就诊,旅行社支付了医疗费用。回到上海后,徐女士又去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司法鉴定,徐女士的伤情为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后遗腰部活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旅行社认为,徐女士跌倒受伤完全是自然风浪因素和她自己没有坐稳抓紧导致的,旅行社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旅游合同,被告旅行社对包括徐女士在内的游客负有人身安全保护义务。因违反该义务导致徐女士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快艇颠簸确有风浪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法庭酌情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