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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共同提供借款担保 债主要求一人担责胜诉

2014年01月22日 16:3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两个人共同为他人担保,债权人免除其中一人的担保债权,是否意味着另外一个担保人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呢?日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段某以及刘某于2011年8月17日达成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借给邱某6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段某、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邱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李某要求段某承担保证责任。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邱某偿还借款,同时要求段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段某要求李某追加刘某为被告,李某不同意。段某认为,李某免除了刘某的保证责任,就是放弃全部担保权利,只能要求债务人还钱,故拒绝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段某与案外人刘某组成的联保小组属于法律上的共同保证,两个保证人内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债权人放弃要求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影响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此,被告段某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邱某或者刘某还款。(陈萍萍)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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