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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小米”被判侵权赔万元 手机上标注“mi”标识

2014年01月23日 09:55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某通讯市场的通讯器材摊位上销售的无名手机上标注了“mi”标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认为市场及商户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昨天从丰台法院获悉,丰台法院近日对全国首批假冒小米手机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两个个体商户需赔偿小米公司14000余元。

  小米公司向丰台法院起诉称,该公司是第891127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日常调查中发现,某市场的租赁摊位经营通讯器材的肖某和李某销售的手机上使用了“mi”等标识。

  小米公司认为,肖某和李某的行为侵犯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市场方面作为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也构成了共同侵权。小米公司随即将肖某、李某以及市场管理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面对起诉,市场管理方答辩称,肖某、李某所租赁的摊位不属于市场所有,市场只租了一个厅进行经营,其他场所由另一家公司经营,因此不同意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肖某和李某在庭审中则指出,小米公司的公证程序不合法。二人认为,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没有穿着制服,没有出示证件,且公证购买的时间和公证书出具的时间间隔过长。此外,二人还认为,小米公司提出的5万元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审理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手机上使用的标识与小米公司所有的第8911270号商标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属近似商标,且涉案手机属侵权商品。

  肖某、李某作为通讯器材的经营者,应对小米公司涉案商标有一定认知,且其在收据上明确标注其销售的是“小米”手机,因此,可以认定肖某和李某的侵权恶意明显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小米公司要求被告消除影响,以及要求市场管理方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分别判决肖某和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000余元。

  上述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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