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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白条就能挪用公款 手续监督不力致村官腐败案多发

2014年01月23日 09:5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在农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村官腐败案件也时有发生。

  村官腐败何以多发?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查办案件发现,农村会计手续监督不健全、财务监督管理不力,是导致农村“一把手”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借款”10万

  当了多年的村支书,59岁的田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田某是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檀林镇桥上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2011年3月,在檀林镇桥上村承包铁谷山铁矿的安徽人晋某将该矿转租给另一名个体开采老板福建人赵某经营。

  得知这一情况后,作为桥上村“一把手”的田某表示,铁谷山铁矿被黄冈市浠水县老板黄某看中,他已收取了对方订金。

  “田某说,铁谷山铁矿被浠水人看中了,并已付给他两万元订金。为了不让对方闹事,要把订金退给对方。当时他身上没有带钱,就让我先借给他两万元。”晋某说,2011年7月,他曾要求田某归还这两万元,但田某说过几天再给,最后不了了之。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田某还先后以家中“房屋装修”、“孩子上学”等为由,向承包铁谷山铁矿不久的个体老板赵某“借款”。

  “他说是向我借钱,实际是要钱,不存在什么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他只就其中3万元写了借条。我从来没有让他还钱,他也没有主动还钱。”赵某说。

  检方查明,通过银行汇款,赵某先后5次向田某个人银行账户上打款8.5万元;桥上村收据及田某收条表明,其所“借”8.5万元中已入账金额为3万元,其余“借款”均未签订相关收条、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以借款的名义,向个体老板赵某索要现金,之前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多次“借款”没有出具条据,其间也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是正常的借款行为,且田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赵某在该村开矿提供了便利。被告人田某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随意取公款

  2008年12月至2013年5月,王某担任湖北省蕲春县向桥乡童咀村党支部书记。拥有大学文化的他,因涉嫌挪用村里公款76万余元被检方批准逮捕。

  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童咀村的主要收入是获得125万余元的专项资金拨款、收取本村村民的征地屋基款167.1万元、各种捐款和赞助6.5万余元。

  检方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收条、证明条等形式从童咀村原任会计王某平手中领取、支取现金17笔计195万余元;2013年2月9日,王某以收条的形式收到本村村民宋某的屋基款4.6万元未交出纳入账。

  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檀林镇桥上村党支部书记田某身上。2012年1月19日,他在檀林镇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填制代管资金领款单,领取该村的移民资金、革命老区资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8.2万余元,存放在信用社个人账户使用。

  田某在檀林镇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领款单上的相关栏目“主任意见、领款人”,签的都是自己的名字,没有履行正规会计手续就领取了资金。

  据了解,田某挪用村集体资金,因数额没有达到挪用资金罪的构罪标准,被免于刑事处罚。

  缺财务监督

  办案检察官透露,作为村支书,田某取钱、花钱完全是“一个人说了算”:他既没有填领款申请单和说明领款事由,也没有让村主任在领款单上签字同意,领款人及现金支票存根也没有报账会计签字,都是自己签名领取;镇里的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也没有严把审核关,未按正规会计手续和领款程序办事,造成资金流入田某个人账户。

  “王某则在3年时间内以收条、证明、支条、领条、借条等多种方式从村会计手中支领现金20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这说明童咀村村财务管理相当混乱,村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资金长期处于账外失管状态;由于会计报账不及时,通常是一个季度甚至更长时间才报一次账,也给村官挪用公款提供了机会。案发时,这些“白条”都未报账,而仅凭“白条”就可领取现金,缺乏必要的监督功能。 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张福珍 制图/高岳  

  说“法” 加强农村会计监督迫在眉睫

  我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履行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手续,是指办理业务事项应取得的凭证和取得凭证应履行的程序,是明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实行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我国《农村会计制度》也明文规定: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事实上,农村经营管理站归并后,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管理职责还不十分明确,造成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力度削弱。镇级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只是履行代记账业务,而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经营管理部门无延伸机构管理不能到位,更谈不上监督,两部门之间缺乏分工配合协作机制。”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余爱春认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农村会计手续监督显得迫切而又必要。 刘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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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官为满足个人私利,伙同他人套取国家资金,并将所套取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近日,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经查,被告人刘某在2004年至2013年担任永修县梅棠镇中心村书记、主任期间,伙同其他村干部采用虚报面积方式套取国家粮油补贴22.4万余元,采取虚构债务的方式套取国家普九债务化解资金8.5万元,截留西气东输征地补偿款25.7万余元,共计56万余元。刘某陆续将其中的40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的农贸市场及商品房的开发工程中,10万元存入自己的账户,其他余款被刘某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将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并于5月30日主动投案。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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