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结伙抢劫金店 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2014年01月23日 16:3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1月21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齐河县的一起抢劫金店案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栗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栗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栗刚、栗朋持塑料仿真手枪、匕首等作案工具闯入齐河县某金店,抢走柜台内摆放的部分黄金首饰,抢劫金饰品及现金总价值8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栗刚、栗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栗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郑春笋 孙文成 徐瑞虎)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