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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面馆劫持女童续:处妄想状态 不负刑事责任

2014年02月05日 14:5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警方将劫持女童的孔某押出面馆 摄/法制晚报记者吴海浪

  事发后,被劫持的女童并无大碍 摄/法制晚报记者 张雷

   记者今天获悉,去年夏天发生在和平里西街某拉面馆的劫持2岁女童案,有了后续进展。

  劫持女童的孔某一度因涉嫌绑架被刑拘,后经鉴定其系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妄想状态,不负刑事责任,被释放出看守所。

  日前,朝阳检察院申请对孔某进行强制医疗,朝阳法院批准了申请。

  劫持面馆老板女儿 不让警方靠近

  2013年7月13日早上,和平里西街小黄庄路路口,在树下睡了一夜的孔某醒来赤裸上身开始用剪刀对着树胡划乱砍,随后又开始划自己的手臂和肚子。

  之后,孔某开始漫无目的地游荡。他先闯入一家超市,之后又到一家化妆品店门前徘徊了半个多小时,之后进店询问是否卖“纱布和绷带”。

  得到否定答复后,他走进附近一家刚开业一个月的拉面馆,直奔店老板,不由分说就掏对方衣兜。

  店老板发现孔某身上揣着菜刀,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孔某情绪一度激动,让民警离开。

  10时22分,见孔某欲反锁店门,民警想冲进去,没想到孔某竟拿起灭火器向民警喷射,店内工作人员借着店内雾气缭绕,冲出饭店。

  冲出店后,大家突然想起老板2岁8个月大的女儿还在后厨。女童的哭声引起孔某注意,他抱着女童,一手拿着菜刀,并不时拿刀划自己胸口。

  11时10分左右,民警将孔某的4个朋友带到店门口,开始和孔某隔门交谈,劝说他放下刀出来,但未起到作用。

  约12时20分,孔某情绪开始有点缓和,放下了手中的刀。此时20名特警冲入店内,将女童从孔某怀中救出,随后制服了孔某。

  案件审查

  经查,1985年出生的孔某是山东省高唐县人,高中文化。此前他并无精神病史,案发前在一家公司工作,其同事反映孔某一直表现正常,直到案发前几天,行为才有些反常。

  随后,孔某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于2013年11月13日被释放。

  同日,他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一度在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治疗。

  劫持者系85后 无精神病史

  被评定不负刑事责任 检方申请强制医疗

  根据孔某的情况,朝阳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孔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

  朝阳检察院认为, 孔某无故持菜刀劫持2岁女童冶某某,造成冶某某右大腿下段前侧小片状挫伤2处,左膝前侧小片状挫伤3处。

  孔某被当场抓获后,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此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孔某进行强制医疗。

  他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妻子李某。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被指定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对于检方的申请和所述事实,孔某的代理人同意朝阳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认定

  认为其仍存危害社会可能 批准申请

  2013年12月9日,朝阳检察院向朝阳法院申请对孔某强制医疗。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院指派一名检察官出庭履行职务。

  孔某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孔某的妻子经依法通知未到庭。

  庭审期间,检察官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儿童医院诊断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安康医院出具的被申请人病情介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孔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妄想状态,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孔某持刀实施绑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疾病尚在治疗期,自知力未完全恢复,存在继续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的可能。

  考虑到设立强制医疗程序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精神病人继续侵害,并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治疗,法院认为孔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对孔某进行强制医疗。文/记者 王晓飞

  名词解释

  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记者 王晓飞)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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