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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托运“古董”损坏 无法证明价值获赔500元

2014年02月07日 10:1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委托厦航托运3件瓷器,结果被摔坏,乘机人刘先生将厦航诉至朝阳法院,称3件瓷器均为古董,索赔220万元以及交通、食宿等费用1.7万元。记者昨日从朝阳法院获悉,因刘先生无法证明受损瓷器的价值,也未办理保价,最终判决厦航赔偿刘先生500元。

  刘先生称,去年4月4日晚21时,他打算乘厦航航班从北京飞福建。当晚19时许,他将3件瓷器放入行李箱内托运。刘先生称,他看到工作人员扔行李,所以要求取回行李。当晚20时15分,刘先生取回行李,发现行李箱和里面的3件瓷器已损坏。此后,厦航赔偿了刘先生新行李箱一个,并同意按照100元/公斤的标准,赔偿瓷器损失500元。因就瓷器损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刘先生将厦门航空诉至法院。刘先生称,受损瓷器均为古董,一件是唐宋时期的,价值115万元;一件是明清时期的,价值120万元;一件是清朝的。

  庭上,刘先生申请对受损瓷器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后,刘先生没有进行评估,而是自行委托了广州一家公司进行评估。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藏品信息登记表和一张400元费用的收据,藏品信息登记表上有藏品信息,但是没加盖公章。

  朝阳法院认为,刘先生托运的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损坏,厦航构成违约,应对刘先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刘先生提交的藏品信息登记表没有公章,不能确定是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法院认为,3件瓷器不足5公斤,刘先生可自行带上飞机,不一定非要托运。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厦航赔偿刘先生损失500元。

  ■相关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6条规定,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位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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