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栅栏门未锁闭老汉被撞身亡 上海铁路局被判担责四成

2014年02月07日 10: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七旬老汉横穿铁路人行便道,不想被呼啸而至的列车撞击身亡。日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这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依法驳回上海铁路局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承担40%赔偿责任的判决,由上海铁路局赔偿死者家属各类费用共计16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海铁路局承担。

  想拿药却送了命

  2012年11月27日早上8时19分许,火车接近的警报响起,71岁的姜某横向穿越铁路人行便道想去对面的卫生所拿药,与正在运行的动车相撞,姜某当场死亡。事发现场两侧设有铁栅栏和可关闭的栅栏门,以及警示标志和警示信号装置。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事故现场的防护和警示措施,行人在通过铁路人行便道时,应当认识到自身进入了一个危险区域,而且在火车来临前,上海铁路局的警示设备已发出警示信号,禁止行人通行。在此情况下,姜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横向穿越铁路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自身死亡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同时,上海铁路局完全有条件在火车来临前彻底关闭栅栏门,有效阻止行人穿越铁路,但却未能及时消除发生事故的危险,因此上海铁路局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酌情确定上海铁路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栅栏门虽闭合却未上锁

  一审判决后,上海铁路局不服,提起上诉。

  铁路局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姜某未能听从看护人员的劝阻,擅自打开栅栏门强行进入铁路线路造成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两名保安的询问笔录可以和受害人女婿的询问笔录形成证据链,能证明事发的基本事实,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判决责任分担不当,上诉人已尽到了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海铁路中院在二审中补充查明,事故发生现场的两侧设有铁栅栏和可关闭的栅栏门,有专职人员巡视。在事故发生时,可关闭的栅栏门虽处于闭合状态,但有锁却未能上锁封闭线路。同时,事发时的这次动车每天定时定点按运行计划通过事发地点。

  铁路局不能免责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原铁道部制发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众所周知,动车的时速远超120公里,属高度危险作业,上诉人在事故发生的铁路线路两侧设置栅栏进行封闭管理,就是对其履行安全防护职责的要求。该次动车每天定时、定点按运行计划通过事发地点,上诉人理应锁闭栅栏门对动车经过的铁路线路进行封闭管理,否则就是上诉人未尽到安全防护的职责。一审认定“上海铁路局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而受害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据确凿,姜某虽有过错,但其过铁路线路的目的是为了到对面卫生所拿药,并不是故意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上诉人在动车经过时未锁闭栅栏门使线路暂时封闭,就不能免责,一审法院适用有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妥。

  至于上诉人强调将事故现场保安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法院认为,此举是上诉人想证明自己已进行劝阻,对事故的发生尽到了警示义务。而一审法院正是充分考虑到上诉人已经进行了劝阻、采取了补救措施,故酌定判决上诉人对事故承担40%的责任,已经减轻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 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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