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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因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成共性 矛盾问题被掩盖

2014年02月10日 09:1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高检院此前也针对防止冤假错案召开专门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检察长作了重要讲话。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从披露的冤假错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一环节,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强化侦查监督势在必行

  纵观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可归纳为是“打出来的、做出来的、调出来的、闹出来的”。“打出来”,即造成这些冤假错案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问题,有诱供、骗供问题,这是共性问题;“做出来”,即有的案件是办案人员根据办案的需要,需要什么口供就做什么口供,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能够相互“印证”,这给后续环节的办案部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带来很大的困难,很难发现问题,即便发现问题,由于觉得证据之间有些可以“印证”,一些矛盾与问题被掩盖。“调出来”,即持有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落后办案观念,对有问题,或疑难的案件,办案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协调,最后按协调意见执行,从轻处理了事;而“闹出来”,就是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在当地往往群众议论多,党政领导关注,社会舆论炒作,对办案部门造成很大的压力,办案人员急于定案往往会出错。

  从冤假错案件发生的环节看,侦查、检察、审判环节均有问题,诉讼程序独立存在的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产生冤假错案的源头始于侦查机关,而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时间最早、最能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环节,若能充分有效地开展侦查监督,势必能有效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要使犯罪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法律监督就必须有效地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防范冤假错案发生,需要我们从执法指导思想、执法理念,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全面有效地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牢固树立六个理念

  要切实防止错案,必须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配合轻监督等落后的执法观念,进一步解决人权意识不强、程序意识不强、证据意识不强、监督意识不强等问题,在牢固树立“六个理念”上下功夫。

  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一关口,也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第一环节。所以,打击犯罪是否有力,侦查监督责任重大;保障人权是否有效,侦查监督处于前沿。对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侦查监督环节都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在任何一方面都不能偏颇。

  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尊重诉讼程序独立存在的价值,既要追求实体结果的正确,也要追求诉讼程序的正确,两个方面都要重视。

  牢固树立监督与配合并重的理念。侦查监督环节中,处于第一位的应是监督,其次才是配合。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本身就是监督,对涉嫌犯罪、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批准逮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也是监督。刑事诉讼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打击、对人权的保障,所以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倾向性问题。

  牢固树立监督侦查与保障侦查并重的理念。特别是就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来讲,要坚持监督侦查和保障侦查并重,既要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又要保障侦查办案顺利进行,两个方面不能偏颇。

  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理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该始终意识到,司法公正始终是第一位的追求,案件处理的结果和处理的程序都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要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

  牢固树立讲政治和依法办案相统一的理念。法律是党的方针政策、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所以执法办案遵守宪法和法律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讲政治的表现。

  在六个方面下功夫

  要切实防止错案,除了理念到位,还要健全机制,为此要在“六个方面”下功夫。

  着力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从机制和制度层面加强联系,建立侦捕、侦诉、诉审协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召开联席会议,对依据新修改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和公安、法院沟通协调,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特别是对当地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命案,社会舆论和老百姓关注的重大案件,要争取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把案件可能存在的疑难问题解决在侦查机关报捕、移送起诉之前。

  通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的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防止时过境迁,失去补充完善证据的机会。要强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注重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坚持对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件件讯问,对有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要件件听取律师的意见,不能以任何理由搞例外。这也是侦查监督环节发现非法证据、发现刑讯逼供的一个有效途径。

  完善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承办人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处(科)长要审核证据、复核事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疑难、重大案件要集体“会诊”。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检委会主要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和对案件怎么处理的问题。

  要强化对日常错捕错诉案件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解剖,查找问题和原因,完善机制和制度,改进工作。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特别是对疑难案件要进行交叉审查、把关,确有必要时要报上级检察机关请示,严防“带病”批捕。

  认真研究在公开、透明、信息化、全媒体时代开展侦监工作。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做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研究检务公开的途径和办法,力争做到办案透明化,积极应对涉检舆情。(郭彦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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