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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托人保管拉杆箱丢失索赔22万 事先未声明获赔3千

2014年02月10日 09:41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因委托王先生保管的存有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拉杆旅行箱丢失,张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22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由于张女士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事先声明箱内装有贵重物品,她一审仅获赔3000元,后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张女士与王先生因合租房屋相识。2011年11月,张女士将一个四轮拉杆旅行箱交给王先生保管,后王先生将该旅行箱丢失。张女士诉至法院称,她将拉杆箱转交时就告知王先生箱内有其全部心血的贵重物品,对方让她放心,说“只要他人在,箱子就不会丢”。为感谢王先生,她还将一套价值1000元左右的全新炊具作为保管费交付给他。

  张女士说,去年3月,王先生突然称箱子放在走廊的公用间后丢失了。因其箱内有珠宝、衣物、证件、银行卡等贵重物品,故要求判令王先生赔偿物品损失16万余元、补办各种证件费用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王先生答辩称,当初张女士只说这是一个普通箱子,里面是一些生活用品和不穿的衣物,箱子不值钱,丢了也没关系。他也说过,万一丢失,概不负责,最迟两个月必须取走。张女士答应取走,但之后并未取走。发现箱子不见后,王先生立即通知了张女士,并帮其寻找,但没有找到。自己愿为自己的过失承担3000元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称其向王先生交付的保管物中包括钻戒、珍珠项链等贵重物品,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已向王先生声明,王先生对此亦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按照一般物品酌情确定王先生向张女士赔偿3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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