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大坑致人亡 物业公司被判赔
2014年02月12日 09:37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的一场雪后,张女士的爱人在返家时不慎掉入小区一处施工大坑内,后不幸去世。张女士日前将作为坑道施工方的物业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130余万元。
张女士诉称,物业公司在施工时,没有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义务,应当对其爱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施工时已经张贴通知告知小区居民,且事发地点并非小区通往外界的正常通道,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地面施工引发的纠纷,责任应当由施工人承担。而张女士的爱人作为成年人,自身也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综合认定张女士的爱人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