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施工大坑致人亡 物业公司被判赔

2014年02月12日 09:37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的一场雪后,张女士的爱人在返家时不慎掉入小区一处施工大坑内,后不幸去世。张女士日前将作为坑道施工方的物业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130余万元。

  张女士诉称,物业公司在施工时,没有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义务,应当对其爱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施工时已经张贴通知告知小区居民,且事发地点并非小区通往外界的正常通道,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地面施工引发的纠纷,责任应当由施工人承担。而张女士的爱人作为成年人,自身也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综合认定张女士的爱人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