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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向生父讨抚养费获支持 离婚曾约定母亲一人抚养

2014年02月12日 10:5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继父死后,母亲难以单独负担自己的抚养费,悠悠(化名)将生父告上法庭。生父以离婚协议有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依法判决部分支持了悠悠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和张女士在离婚时约定,悠悠由母亲抚养。2011年4月,张女士再婚,然而,悠悠继父不久后因病去世,张女士一人无力抚养悠悠。王先生离婚后再婚,并生育子女。

  悠悠诉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支付自父母离婚后至今的抚养费4万余元,并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今后的抚养费,自己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生父负担50%。王先生以事先有约定为由拒绝。

  昌平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张女士虽有约定在先,但随着悠悠年龄增长,其生活、学习的支出逐年增加,其母亲一人无力负担的情况下,悠悠有权要求生父支付其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最终,法院判定王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悠悠的教育费及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正式票据为准,由王先生负担50%。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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