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心脏支架断裂随时可能丧命 获赔45万不够还债(2)
宣判
破例坐着听判 法官调急救车“候场”
2014年2月10日下午2点,段广水和妻子走进门头沟法院听候宣判。
“你一定不要激动啊,身体有什么不适马上告诉我!”宣判前,主审法官韩晓飞对段广水说。考虑到段广水身体情况,法官还破例让段广水坐着听宣判。
“法官害怕我宣判后情绪激动出现异常,还特意调来了一辆急救车候着。”段广水说。
“我没事。”段广水边说边坐在原告席上。第三次起诉后,这已经是他第12次坐在原告席上了。
认定支架有缺陷 厂家、医院赔45万
24页的判决书,两名法官读了半个小时。经过审理,门头沟法院认定支架有缺陷,判决微创公司和门头沟区医院共同赔偿段广水医疗费等共计4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抚慰金20万元;同时判决段广水返还门头沟区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及借款12万余元。
段广水提出,门头沟区医院聘用世纪坛医院医师彭建军为其实施手术,两家医院之间没有完备的聘用手续,同时也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因此要求追究彭建军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世纪坛医院的医生彭建军系接受门头沟区医院的聘任为段广水实施医疗行为,其行为代表门头沟区医院,因此段广水要求世纪坛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在上一次诉讼中,该院已判令门头沟区医院赔偿段广水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但当时段广水尚未评残。
此次,段广水经鉴定构成伤残二级。因支架断裂可能发生血栓,甚至猝死,自2010年确诊支架断裂至今,段广水一直处于巨大的恐惧之中,给段广水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损害。本着保护受害人的原则,法院酌情判令微创公司和门头沟区医院赔偿段广水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不满判决结果 称判赔金额不够还账
详解
根据条形码 确认生产商
基本案情:段广水提出,据门头沟区医院提供的条形码显示,植入自己心脏的3个支架都是微创公司生产的,微创公司将支架分别卖给经销商北京天泰嘉业公司、最美康公司和贵州的一家公司。
而做手术当天早晨,门头沟区医院才拿到了3个支架,且在自己诉讼过程中,两家经销商都注销了,支架来源无法查清。
同时,门头沟区医院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正规进货发票。
段广水曾于2011年1月到警方报案,控告门头沟区医院使用的来源不明的心脏支架系假冒产品。门头沟警方审查后认为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2012年10月,门头沟警方对天泰嘉业公司立案侦查,但侦查后也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于2013年3月撤案。
法院认定:根据门头沟区医院提供的支架条形码,追踪到生产厂家为微创公司。同时,微创公司也不否认段广水身体里的心脏支架是该公司产品。
此外,公安机关根据段广水的控告进行侦查,认定天泰嘉业公司并不存在销售假货的行为,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综上,法院认定,断裂的支架为微创公司的产品。
患者说法
段广水告诉记者,他要提起第四次诉讼,起诉门头沟区食药监局。
“此次法院审理后认定微创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让有缺陷的产品流入医院,门头沟区食药监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没有尽到监察责任。”
他还认为,心脏支架从出厂到使用都存在问题,而经销商在自己起诉时注销了使得支架来源无法查清。但其实按照规定,产品一出厂,微创公司和食药监局就要进行监管,有问题的支架不应该进入到消费者手里。
同时,他还决定对门头沟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我不下100次到门头沟区公安局要求立案调查,但对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不满意。”
植入支架无法鉴定 举证责任归厂商
基本案情:段广水对记者说,庭审中微创公司的代理人曾表示,支架断裂率为7%。
“但这么高的折断率,微创公司为何不在产品中予以警示?生产厂家和医院都没有告知我。我当初要是知道这些,我有可能不做手术了。”他说。
法院认定: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案中,段广水体内植入的支架发生断裂,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显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对于涉案的支架是否符合法定标准,一般应该由权威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支架一旦植入人体就不能取出,无法进行鉴定。
因此,由段广水举证证明支架不符合法定标准客观上不可能,而且段广水因支架断裂受到损害,而微创公司通过生产支架获得了产品收益,从公平角度出发,应由微创公司予以举证。微创公司不能举证支架断裂是段广水自身原因造成,法院就认定支架本身存在缺陷。
“精神损失费,我们是顶格判的。类似案件,判赔数额没这么高的。这个案件是最高的。”韩晓飞法官宣判后对记者说。
但是,段广水对判决结果还是不满意。根据判决,他真正能拿到手的赔偿金只有三十多万。
他说,“我起诉索赔348万,法院只支持了十分之一。”段广水说,这几年为了维持生命,一直住院卧床,失去了工作能力,靠借钱度日。法院判赔的钱,不但不够看病的,连借的70多万外债都不够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