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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豪赠无证明不能讨回 非婚赠与的民事案逐年上升

2014年02月13日 09:42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恋爱期间,一方为表心意送上名车名表甚至房产,一旦分手想要索回却困难重重,昔日恋人最终闹上法庭。昨天上午,市二中院通报了该院近三年审理的非婚赠与案件,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多,恋爱中的“豪赠”已非个别现象,而如果不能证明属于彩礼性质,一旦分手就不能索回。法官提醒,恋爱期间“豪赠”需要理智,即便属于彩礼性质也要事先保留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保留证据的意识较差

  据市二中院法官介绍,近三年,市二中院共审结101件涉及非婚赠与的民事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传统非婚赠与纠纷案件金额一般为几千元到几万元,但随着经济发展,除了名车、大额钱款,还涉及名表、名贵珠宝以及上百万元的房产, “豪赠”已非个别现象。此类案件中,通常双方恋爱一年之内发生纠纷,最短是赠与一个月之后即分手。其次,较之过去此类案件多发农村地区,乡镇居民此类案件比例也逐年上升,从2011年的21.7%上升到2013年的32.6%。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非婚赠与案件中,往往一方认为给付的财物为彩礼应当返还,而另一方否认双方存在婚约或恋爱关系,主张属于一般赠与而拒绝返还。因此,此类案件中双方是否恋爱关系以及一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财物成为关键点。“男女恋爱时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对簿公堂,因此搜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较差,很难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件关键事实。”法官说。

  法官:恋爱豪赠需理智

  法官说,现实中不乏有人想通过豪赠来吸引讨好女性,以达到玩弄女性的目的或把感情、婚恋当成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一旦目的未达到,必然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有的人将“豪赠”礼物作为恋爱中双方交流的唯一方式,分手后不免心生悔意,打官司讨债。此外,非婚赠与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很难举证,导致对方拒绝返还。还有的女性会以“青春补偿费”为由而不愿返还。

  法官表示,任何借恋爱、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法律均不予保护。恋爱中的男女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互赠一些礼物乃人之常情,但“豪赠”前定要三思而后行。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属于要物行为,所赠财物一经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即不可撤销。因此,如果赠与方不能证明其“豪赠”的财物属“彩礼”,分手将不得要求对方返还。法官提醒情侣“豪赠”贵重财物要理智,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即使赠与的是“彩礼”,也要在赠与前注意保留证据。

  案例

  “非诚女”返还宝马车

  2010年9月,鄂某与孙某在 “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相识,并很快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鄂某为孙某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分手后,鄂某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车款29.6万余元。孙某坚称二人是普通男女朋友,对方的行为属于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鄂某与孙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鄂某为孙某出资购买近30万元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为表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所区别,应具备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孙某应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宝马车的大部分款项。因宝马车已登记在孙某名下,故酌情判处孙某返还28万元。经市二中院调解,孙某同意返还宝马车。

  案例

  外籍已婚男索还被驳

  外籍男子门某与中国籍女子朱某于境外某国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门某分两次向朱某账户汇款共计7.9 万美元。分手后,门某起诉要求朱某返还7.9万美元的“彩礼”。

  法院查明,门某与朱某并没有约定汇款的具体目的,也没有明确约定结婚日期,此外门某已婚。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符合“给付彩礼时双方均没有配偶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条件。门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或汇款目的是用于双方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故该汇款不具备彩礼性质。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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