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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调研显示:恋爱“豪赠”引发分手纠纷增

2014年02月13日 10:38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期间赠与豪车、房子,分手后为索要“豪赠”双方却走上法庭。市第二中级法院昨天通报,近三年该院审理的非婚赠与纠纷案件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当事人城镇居民的比例逐年上升。

  2010年9月,鄂某与孙某在参加某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相识,并很快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鄂某为孙某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后双方因感情出现裂痕而分手。分手后,鄂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购买宝马车所支付的29.6万余元款项。二中院审理中,经调解,孙某同意将涉案宝马车返还给对方。

  二中院法官介绍,近三年来,该院共审结101件涉及非婚赠与的民事案件,其中2011年审结23件,2012年审结32件,2013年审结46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案由分布来看,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主要是婚约财产纠纷。此外,在少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以及离婚纠纷中也会有所涉及。

  传统非婚赠与纠纷案件涉案金额一般为几千元至万元,但近年来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也水涨船高,除了名车、名表、大额钱款外,还有百万房产等,可以说恋爱中的“豪赠”不在少数。一般认为,非婚赠与纠纷案件多发于农村地区,但二中院近三年审结的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城镇居民的比例逐年上升,从2011年的21.7%上升到2013年的32.6%。

  法官介绍,《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任何借恋爱、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法律均不予保护。法官建议,恋爱双方赠与财物时要理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属于要物行为,所赠财物一经交付受赠人,一般不可撤销。因此,在恋爱中如果赠与方不能证明其“豪赠”的财物属“彩礼”的话,那分手将不得要求对方返还。此外,赠与“彩礼”前应注意保留证据,要有关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证据、赠与财物的证据,以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的证据。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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