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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与坚守司法良知

2014年02月13日 11:3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一书的作者,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和外国法的福特基金教授詹姆士·Q。惠特曼(James Q.Whitman)。在美国,一个人要被判决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什么是合理怀疑,合理怀疑的标准最初是如何确定的,却鲜有学者解释得清楚。作者从历史的视角,揭示出这一规则的神学根基。按照当下的理解,这一规则旨在保护无辜者使其免受任意的刑事追究,但作者将其追溯到数世纪之前的基督教神学和普通法历史,揭示其最初关切乃是保护陪审团成员的灵魂救赎。

  任何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有其渊源。我们所享受的法律文化遗产——无论当初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少有人去探究其本来面目,而实际上现代法治精神与远古的法治精神也许已经大相径庭。如果我们耐心地沿着法律规则发展的轨迹追寻下去,甚至追溯到它产生的那个时代,去感受当时的政治、社会、人文历史的气息,就会发现现代法治在发展过程当中一方面摒弃了那些不符合时宜的、所谓违背法科学的东西,另一方面也丢掉了一些现在看来依然十分重要的东西,比如法律良知和道德等。

  作者第一章以《马太福音》中一句“不要论断人免得自己被论断!”的话展开,探讨了“事实证明与道德慰藉”问题。作者认为,前现代世界的法官面临精神和法律的“双重危险”。一方面,法官惧怕承担“决定罪犯有罪或无辜的责任。另一方面,法官还承担着法律责任,例如中世纪伊斯兰法学家认为,误判被告人有罪的法官应当受到他们施与的相同惩罚。有的历史学家还特别指出,中世纪的法官有时可能面临家族复仇的危险。在作者看来,纵观西方法律史,将发现许多程序是为法官、士兵、刽子手或那些处于必要而参与集体杀戮之人设计的,旨在为他们缓解或消除道德责任的重负。陪审团制度的出现,其初衷并不是抬高认定一个人有罪的门槛,而是为了使案件解决起来更容易一些,尤其是为法官分担了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

  作者从神学视角探讨合理怀疑的起源,很容易让人想起司法过程中检察官、法官的司法良知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决定起诉犯罪和作出有罪判决时,司法良知会起到什么作用呢?与西方国家不同,在中国缺乏宗教信仰的前提下,来自“神灵”的谴责没有那么迫切,但国人讲的是“天地良心”。所谓良知就是在处理是非曲直的时候如若违背“天意”即人的本性,则会听到内心深处的抗争声音。每一个正常人都有良知。当检察官、法官依照法律的旨意对一个人作出生杀予夺决定的时候,同样要坚守良心的底线。裁判者确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以达到内心的确信。从根本上讲,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是没有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为什么司法良知在错案形成的过程中只发出微弱的声音而不能阻止其发生呢?

  不可否认,现代检察官、法官的压力是巨大的而且是来自多方面的。这种压力既有来自被害人强烈的“复仇式”诉求,又有来自强大舆论的“审判”,还有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各种指令及自身职位升迁等相关方面的压力。错误的裁判产生的道德压力与上述压力相比,并不能简单地评判出孰重孰轻。其重要的原因是,司法裁判的道德压力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而裁判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行政化的运行机制,而使裁判者对错案的责任大大分散、削弱。如行政化的案件审批制度、上下级案件请示制度等。这些常见的办案模式,实际上形成了裁判主体多元化格局。在这样的体制之下,难免出现错案道德危险削弱及负疚感缺失的情况。

  从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看,刑讯逼供是罪魁祸首。事实上,大多数实施刑讯的人内心都确信:屈打能成招。但是,为什么司法良知不能使他们手下留情呢?笔者认为,刑讯者的良知容易被两个因素蒙蔽。一是曲解了法律惩恶扬善的精神,以为作为一名执法者,手中有了打人的合法授权,这实际上是借维护正义的名义干了践踏法律的事而“心安理得”。二是办案利益驱动催生了法律“打手”。“命案必破”是一个美丽的承诺,但一旦这个承诺与执法者的荣誉、升迁结合在一起,便会促使执法者不遗余力、不择手段地“破案”,其结果可想而知。

  那么,到底什么能唤醒检察官、法官的良知呢?无辜者未必都能唤醒司法良知,因为有的一直在呐喊,却被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而有的选择沉默抑或“供认不讳”。任何一个无辜者,都不会无缘无故地认罪。但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被追诉者是渺小而无助的,且相当部分并未能获得法律援助。不少被证实错案的当事人认罪,是因为经受了“生不如死”的刑讯,或者被承诺“如实供述早日回家”等。因此,无辜者难以唤醒与之利益相关的追诉者的司法良知,但无辜者执着的申诉,却能放大利益无关的执法者的良知——检察官张飚就是其中一个。

  疑罪从无的原则似乎将检察官、法官从错案的道德责任中解救出来,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他们道德危险的两难境地。因为,在司法体制中,他们还要面对被害人以及公众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被害人对于司法公正提出的“合理怀疑”,可能更多地来源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检察官和法官是人,不是万能的上帝,由于证据的缺失,他们不可能在每一个案件中发现真相,并形成内心确信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害人的裁判。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诉讼参与度不高,不可能全面了解案情和证据情况。案件的信息资源基本上是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所掌握,对辩护律师也仅是阶段性的有限开放,那么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就更谈不上。此时,被害人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就不是毫无缘由。

  如果有足够的怀疑去指控犯罪,却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判决某个人犯罪,检察官和法官会不会愧对被害人呢?正如古罗马帝国时期天主教思想家奥古斯丁所言:“当正义地杀人时,是法律杀死了他,而不是你。”这句话是不是也可以反过来说:“当证据不足放人时,是法律放了他,而不是你。”每一个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以及无罪判决的检察官和法官,都可以从这个逻辑中转嫁自己的道德责任。但是,当他面对将实现正义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司法机关的被害人释法说理时,恐怕照本宣科是不行的。

  事实证明并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它还应该包括对检察官、法官的道德慰藉的内容。检察官、法官并不是完全依靠法律技术、规则和常识断案,还应包括用司法良知来判断是非曲直。这种司法良知就是内心中的正义的天平。要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前提是检察官、法官在办理每一起案件的时候,都要扪心自问:正义的天平倾斜了吗?  (蓝向东。作者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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