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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未清积雪致路人摔伤 被判赔偿4600元

2014年02月15日 08:5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顺义一村委会及该村村民邵某在雪后不及时清理积雪,导致路过村民李某摔倒受伤。李某起诉村委会及邵某,索赔1.5万元。昨天,记者从市三中院获悉,该院已判决村委会及邵某向李某赔偿4600元。

  李某与和邵某均系顺义某村村民。2013年1月本市一次普遍降雪后,邵某没有及时清理自家房顶积雪,导致融雪流到路面结冰。李某骑自行车行驶至该处路面时滑倒受伤。李某伤愈后,将邵某和村委会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承担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行人骑车通过结冰路面时应谨慎通行,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结合事故发生时间,李某应当能够准确认识到事故地点有结冰,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其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邵某家屋顶积雪融化后会流到涉诉道路。邵某应当预测到屋顶融雪会在门口低洼处结冰,却放任该结果发生,对此邵某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因此村委会对该村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有管护责任,应当负责村内道路平整、卫生。由于村委会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涉案道路低洼形成积水且未及时清扫,致李某摔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市三中院表示,由于邵某在公共道路上遗撒妨碍通行物品与村委会管理瑕疵共同造成受害人李某的损害,邵某与村委会应当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邵某被判赔偿1000元,村委会赔偿3600元。(记者 张剑)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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