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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主角:证监会以内幕交易定性是舍卒保车

2014年02月23日 04:1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震惊A股市场的“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事件主角、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等四名责任人除被罚款之外也被终身市场禁入。然而,5个多月之后杨剑波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证监会行政处罚有误,目前已正式立案。杨剑波认为,此案中被证监会定性的“内幕交易”是正常的对冲交易。随后,上交所和中金所对杨剑波的有关说法相继给予回应,称其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至此,杨剑波开始了一个人向资本市场多个监管部门的法律维权之路。”

  人物简介

  从证监会“座上宾”到“被处罚对象”

  杨剑波和金融机构中的其他海归一样,有着非常值得荣耀的简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曼彻斯特大学金融学博士。早年在股票市场的波动率方面有深入研究。

  在2004年加入光大证券之后,2005年11月即作为国内第一批人员参与了中国资本市场交易所权证创设等活动,并负责光大证券的备兑权证系统开发以及光大证券股本类衍生品业务平台的建立。

  2006年以后,杨剑波着手光大证券结构性产品,特别是A股挂钩结构性产品业务平台的建立,并负责相关业务的开展,直至担任该公司金融衍生品部董事、总经理,并最终升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2010年左右,杨剑波的母校上海财经大学的学生们开始在各类网站上传播一个名为《向母校致敬,上海财大走出的202位投行精英》的帖子。这份让财大学子们骄傲的名单中,就有时任光大证券金融衍生品部董事、总经理的杨剑波。

  据报道,杨剑波曾受证监会邀请,成为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起草的四位牵头人之一。然而他的研究,尤其是对衍生品风险控制管理的研究,仍然没能挡住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大的“乌龙指”。

  2013年9月2日,光大证券公告称,作为内幕交易负责人之一,杨剑波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而且被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坦率地说,昨天还是证监会的座上宾,现在却沦为被处罚对象,这种落差还蛮大的”,杨剑波说。

  今年1月份,杨剑波决定接受母校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兼金融实验室主任一职。

  “上帝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也打开了另外一扇门”,说到这里,杨剑波十分平静。

  我不做风险对冲,公司就垮掉了

  杨剑波指控证监会,主要涉及程序不公正、事实认定、交易性质等三个方面。“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当中,没有做到程序正义,在没有举行听证会和倾听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就在8月30日将预处罚意见昭告天下,这样的做法,对陈述的反馈不就是‘过场’,之后的正式处罚意见还能修正自己的错误?”

  “在公布正式处罚意见前,证监会虽然曾邀请专家听取意见,但那些专家大多不懂金融衍生品业务,得出的结论也会有问题。”

  “正式行政处罚意见中说,我们先决定交易后公告,证据在哪里?有笔录吗?即便是先决定交易后公告,也没什么错啊。如果在境外市场,先公告才交易,才是违法。”杨剑波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公司和我,这是一个正常的对冲交易,并不是内幕交易。我不做风险对冲,公司就垮掉了,国有资产流失,那就是渎职罪”。

  对于杨剑波的指控,记者在“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中看到,文中有明确提到杨剑波等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并给予明确回复,“经复核认为,内幕信息有两个基本特征,包括信息重大和未公开性。本案中,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光大证券自身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

  此外,证监会还在文中提到,按照光大证券的相关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了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3个月后,我知道自己被公司抛弃了

  去年8月30日,“光大证券乌龙指”发生后的两周内,证监会给光大证券开出史上最严厉罚单:将此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按程序来讲,证监会公布以上预处罚意见之后,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听证,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当时确实建议申请听证,但公司和我说,听证不好,闹哄哄的,书面陈述更清楚,我听从公司的安排,放弃了听证的机会,书面阐述了陈述意见”,杨剑波说。

  根据“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杨剑波等四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8月16日全天所做对冲交易,是按照公司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的必然性和常识性操作,符合业内操作惯例。且事件发生时,无法判断错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更无从判断下午的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此外,四人均没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

  “证监会并未回复。事后我了解到,现场听证肯定比书面陈述好,听证时,监管部门要提供处罚的证据和依据。一旦处罚有问题,会提供对我有利的证据。”

  此时,杨剑波只能够将希望寄托于集团和公司,“当时公司劝我放弃听证的时候有人说,集团不会放弃你们,即使处罚你们,体系内也会有其他安排。一直到10月,我还在想集团业务中还有保险、银行、信托等,应该选择哪个平台呢?”

  让杨剑波意想不到的是,11月14日,证监会正式公布行政处罚,与预处罚意见并未有任何不同。“我一看处罚结果就明白了,证监会没有考虑我的陈述意见,还加了一些不符合事实的内容,比如中午开会决定先交易后公告,这根本没有客观依据。”

  “但考虑到公司之前的说法,我又等了一个多月,期间我给公司领导打电话和发短信,均没有人给我回复。这时距证监会处罚出来已经3个多月了。此时我才知道自己被抛弃了”,杨剑波说到此处很失落,“其实我想要的回复很简单,比如公司提供一些法律帮助等”。

  “既然公司不愿意帮我了,那我只能靠自己了”,去年12月,杨剑波申请了一个新的微信账号,记者注意到,微信内容主要与杨剑波维权有关。

  杨剑波第一条微信写于平安夜,“平安夜,向爱我、护我,勿忘我,在我多秋之季向我伸出双手、没有背我而去的朋友们致谢。上海的冬雨,北京的寒夜,都抵不过你们的一声问候。2013年,8月到12月,难忘。是以为记。”

  今年1月,杨剑波开始接触律师,最后他选定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和杨翼飞律师,李江曾以代理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胜诉而在圈内知名。

  “正好又赶上春节,只能春节后再起诉了”,杨剑波于2月初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处罚,目前已立案。

  “光大乌龙指”事件是否有可能被避免?

  有些媒体指称,杨剑波是“8·16股市事件”的“替罪羊”。对此,杨剑波说:“我不承认自己有罪,怎么是‘替罪羊’?”

  “你仔细注意一下,除了一些不懂对冲交易的社会人士,8月16日事件发生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证券业界、监管层、公司内部也没人认为‘这是内幕交易’”,杨剑波说,“监管层突然转变口风,不奇怪吗?”

  去年8月2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谈及“8·16事件”时指出,光大证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证监会在第一时间核查后发现其策略投资部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

  杨剑波表示,该事件爆发后,投资者产生巨大情绪是因为错单交易,这是公司内控存在问题。从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实践来看,此类案件一般不会被判罚内幕交易。而8月30日,证监会公布预处罚意见时,却将此事定性为内幕交易。

  “当天我们亏了近2亿元,市场已经给我们应有的惩罚了。如果公司追责,让我丢掉饭碗,我也认。但证监会以内幕交易来定性,我不认。这明显是在转移公众视线”,杨剑波说,“如果按照公司内控来处罚,这把火有可能会烧到交易所,烧到证监会,烧到光大集团”。杨剑波直言,证监会如此的处罚方式,就是“舍卒保车”,“但这失去了市场的公平正义,这就是潜规则”。

  “8·16光大乌龙指”事件是否有可能被避免?对于记者抛出的这个问题,作为事件当事人,杨剑波说:“如果公司管理层对部门盈利的速度要求慢一点,系统上线慢一点,风控部门能跟上,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更精细一点,这个风险有可能被避免。”

  记者手记

  谁造成了公说公有理的两难困境

  2月19日下午1点多,在上海的一家太平洋咖啡店,北京青年报记者见到了事件当事人杨剑波。背上一个大大的双肩包,手里拿着一把伞,伴着急促的咳嗽声,杨剑波端着一杯茶出现在记者面前。

  对于记者来说,杨剑波并不是一个“容易沟通”的采访对象。采访过程中,他对自己想表达的内容“对答如流”,但关于“事件发生当天的细节”等内容并不愿意过多提及。关于他的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等资料,都以“缄默期”为由拒绝提供。采访过程中,杨剑波很少谈及“8·16股市事件”对他人生的直接影响,他不断强调,“自己很坚强”,“人生无处不压力”,但在触碰到他的职业生涯的时候,仍然是其最大的“痛点”。

  杨剑波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非常激烈的人,“我只是一个普通人,只不过,在遇到不公待遇的时候,激发了我强烈的一面”。

  杨剑波向北青报记者表示,“72.7亿元‘乌龙指’事件主要暴露了光大证券内控的缺陷,但最终这个错单交易的问题被处罚为内幕交易,这样的定性不合理也不合法”,“当然大多数人都遵守‘潜规则’,政府部门给个处罚,就认了。因为很多人都认为‘民不与官斗’,觉得胜算的概率太小,哪怕冤枉也算了。但我不这么认为,我要抗争”,“无论今后我是否回市场,我都要证明我是清白的”,“我不会向潜规则低头”。

  对于杨剑波的起诉,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周五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给予回应,将依照司法程序向法院提供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立场和观点。邓舸强调,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

  记者注意到,2月19日,证监会官网上发了一篇证监会主席肖钢的署名文章。文中多次提到在处理新型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时,监管遇到的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监管机构在处理新型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经常会遇到法律规定不明、违法性判断模糊、执法依据不足等困难,因而陷于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如果不及时进行执法处理,可能会招致行政不作为的诟病,面临很大的市场和社会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进行执法处理,又会面临职权依据不足的质疑,引发越权行政的不当行为。”

  此案系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在杨剑波起诉证监会行政处罚有误一事上,无论最终谁赢得这场官司,都将为类似案件提供范例,无论对于法律界还是资本市场本身,都将取得不小的进步。

  本栏文/本报记者 吴琳琳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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