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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遗嘱错将女儿房子给儿子 兄妹诉争10年

2014年02月24日 09:50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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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老房子,只因老父亲“犯糊涂”,先签的调解书许诺一半给女儿,后立下的遗嘱却又称给儿子。昨日,来自武昌区法院的一份文书显示,一对同父异母的兄妹,为房产诉争10年,心力交瘁。

  父亲老刘一辈子经历两段婚姻,原告诚信与被告诚忠为同父异母的兄妹,双方生母均先后与老刘离婚。首段婚姻于1965年结束,儿子诚忠一直跟着父亲居住,1980年,老刘与同事结婚,次年,生下女儿诚信。

  1987年6月,老刘的第二段婚姻结束,他与妻子在洪山区法院,签下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夫妻双方享有武昌姚家岭一处120余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妻子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赠给年幼的女儿诚信。

  离婚后,老刘的第二任前妻远嫁他乡,诚忠与诚信兄妹俩就跟着老刘一起居住,诚信当时年幼,根本不知调解书的内容。待儿女成年,诚忠就在老屋结婚,一直与老刘住在一起,后来女儿诚信也出嫁了。

  2002年,老刘病重,弥留之际写下遗嘱,名下的房产交儿子诚忠所有。老刘去世,按父亲遗嘱,诚忠接下父亲房产,重新在管理部门确定房屋产权证书,看到遗嘱的诚信也未对此进行争辩。不久,当地城中村改造,诚忠将原房屋拆迁重建。

  2003年1月,诚信的母亲回汉故地重游,看见原来的老地方已物是人非,就过问老房子的归属,当听说房屋全部归诚忠所有,她就提起多年前离婚时签的调解协议。

  诚信立即查找,果然在洪山区法院找到当年的离婚调解协议,上面明确写着,老房子原属母亲的一半房产赠给自己。此后,诚信多次找哥哥商量,但诚忠一直未理睬。

  2003年6月,诚信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分别在2010年、2012年于民事判决书中,再次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拆除的姚家岭原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

  面对判决,诚忠始终不服,他认为父亲所有房产归自己,已立有遗嘱,而且,拆迁时管理部门也明确房屋属自己所有。

  律师说法>>>

  昨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彭超解释,按我国《继承法》或《物权法》等相关条款,在发现新证据前,房屋应按老刘遗嘱分配;但发现新证据后,应该按先后顺序,确定新证据的法律效力,而且洪山区法院备案的相关“离婚调解书”,具有权威的法律效力。

  此案中,侵害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上述房屋已被拆除,已无返还和恢复原状的可能,被告应赔偿房屋拆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记者 冯劲松)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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